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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2-19 生效日期: 1988-12-19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88]化基字第991号

为统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其他费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其主要项目划分、具体内容和编制方法规定如下。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编制方示
  (1)根据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2)此项费用除预备费外,不作其他费用计取的基础。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建设监理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工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费用应作为工程费用列入概算。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建设监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
  (1)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包括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
  ━━━━━━━━━━━━┳━━━━━━━━━━━━━━
  工程项目规模 ┃
  (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 ┃ 建设单位管理费率,%
  ━━━━━━━━━━━━╋━━━━━━━━━━━━━━
  5000万元以下 ┃
第三条   6~4.0
  20000万元以下 ┃ 3.25~3.6
  50000万元以下 ┃ 3.25
  50000万元以上 ┃ 3.0
  ━━━━━━━━━━━━┻━━━━━━━━━━━━━━
  上述费用中未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前所发生的前期工作有费用,该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加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  改、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费率,可按新建费率的3/4至1/2计算。
  (2)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基建期间设备、材料仓库,生活、办公设施)应尽量使用永久性建筑,若确实需要,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另行计算。
  (3)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等技术转让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4、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2)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编制方法:培训费按需要培训的人数每人按1500元计算,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设计定员的60%;提前进厂费按设计定员每人2000元计算。

  5、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须购置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凡属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均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其购置范围。
  编制方法:
  新建工程:全厂设计定员数×350元/人;
  改、扩建工程:新增设计定员数×250元/人。

  6、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单体试车费用。
  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可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包括单体试车需补充的)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以及专家指导开车费用等。
  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他收入。
  编制方法:一般工程,原则上不列。个别新工艺、新产品试运转确实可能发生亏损费用,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情况列入。

  7、勘察设计费指:(1)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2)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3)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8、供电贴费指按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规定执行。

  9、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企业根据任务的需要,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工程处、工程队)由原基地或施工点调往另一施工地点(不改变隶属关系)承担任务所发生的迁移费用。施工单位在新施工点如承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时,其迁移费可按任务比例分摊。工程完工后,如无新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返回原基地时,其返程迁移费由原建设单位负担,如有新的工程任务,其退场迁移费用新的建设单位负担。
  (1)费用内容包括迁移职工和必须随迁的家属的差旅费、行李费,迁移期间的工资、管理费、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工具用具、办公及生活家具、炊具等的拆装、包装和运杂费,迁移期间施工机械的停置台班费等的一次性迁移费用。
  (2)编制方法:施工单位未确定前,概算按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1.0~1.5%计列,施工单位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编制迁移费预算,预算的基础数据规定为:
  a.迁移人数: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场人数和必须随迁的家属人数(按迁移职工的15%计算);
  b.迁移天数:迁移前5天+在途天数+迁移后5天;
  c.迁移期间的工资;
  干部按部属企业的平均日工资4.14元/人日计算;
  工人按部属企业的平均日工资3.44元/人日计算。
  (3)计算公式:迁移费=差旅费+行李费+迁移期间总工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工具用具、家具炊具等运杂费+施工机械停置台班费+管理费。
  a.差旅费=(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在途天数+到达后天数5))×迁移人数。
  b.行李费=迁移人数×(快件50kg×运输单价+慢件100kg×运输单价)+起终点的装卸运杂费。
  c.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家具、工具用具、炊具等运杂费:火车或汽车的运杂费、拆装费、包装费、封车和开车费、通行费(收费的桥或路)。
  汽车运输按公路运输部门规定的吨公里单价以运距计算。
  d.施工机械停置台班费:按使用台班费的60%计算。
  e.管理费=迁移期间总工资额×施工管理费率×50%
  (4)费用拨付:迁移前5天先按施工单位的预算预付50%。预算审定后一次付清。

  10、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指:(1)应聘来华的国外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和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的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费;(4)从国外引时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缴付的保险费。
  编制方法:(1)至(3)项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第(4)项按照中国人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外汇管理总公司的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11、超限设备运输、措施费,按工程实际情况列入费用;

  12、引进设备备品备件测绘费,按工程实际情况列入费用。

  13、工程建设财产保险费,按国家、地方规定计算。

  14、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指具有总承包条件的工程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投产(包括组织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组织施工和试车)全过程的总承包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勘察设计费,设备、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临时设施费。
  编制方法: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之和为基础,按照工程规模采取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率2.5~3.0%计算,营业税按照规定另行计算。
  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不在工程概算中单列,应从建设单位管理费和预备费中支付。

二.预备费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设备、材料的价差。

  3.由于一般自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4.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编制方法:
  1.未可预见费,以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和第二部分费用之和为取费基数,按费率8%计算。
  2.预算包干费,以单项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工业项目按5%计算;民用项目按3%计算。
  以上费用不包括计划价与指导价或调节价之间的价差和概算编制后至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建设期间,由于价格调整、政策性变化等因素发生的价差。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以(82)化基字第747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各种取费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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