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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7 生效日期: 2002-09-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2]9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展,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10日发布施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自该办法施行以来,我省不少企业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试点和探索。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根据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1、试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新的举措,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政府、企业等各个方面,因此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的逐步推行。 
  2、坚持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基础,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工资政策规范协商内容和程序的原则; 
  3、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合作、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 
  4、坚持以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为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协调为辅的原则; 
  5、坚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的具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沟通谅解、求同存异、维护和谐、保持稳定的原则。 
  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适应于本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但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发育成熟,这项改革涉及企业产权和企业组织制度等许多复杂问题,敏感度高,难度大,目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应是非国有企业。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私营、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要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的力度;条件比较成熟的新组建或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步伐;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围绕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三、试点企业条件 
  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具备生产经营正常、产权关系明晰,有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资格;基础管理工作较好,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基础资料齐全;有工会组织或职代会制度;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或者有工会组织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四、试点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试点企业应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试点的初期要重在机制建设,协商的内容不一定面面俱到,可以就职工关心的某些容易协商的热点问题先行协商,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注意处理好工资增长与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协商的重点应是工资水平的提高、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接轨和如何处理好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效益差或亏损的困难企业工资协商的重点应放在基本劳动报酬的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拖欠工资上等等。 
  2、要注意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的合法性。要严格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操作,特别是协商代表的产生一定要合法性,并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专业性。所签定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概念清楚、表达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应严格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  、  、 十二条和《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  、  、 十二 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六、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人数,应按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  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的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工资协商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工资协议的审查,按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 十八 条的规定,由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登记。 
  八、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在机制创新,企业要积极建立自主决定工资机制、劳资双方相互制衡机制、职工全国层参与工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依据工资协议规范工资管理机制,既防止以牺牲职工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利润最大化,又防止单纯为增加工资进行工资协商的做法。 
  九、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后,要建立由劳资双方参加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并备案表履行情况备案表》(附后)上报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是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工资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十、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可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及其增长,按照“两低于”原则,依据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自主确定。企业以前年度的工资储备金可在以后年度中使用,一般不再增加新的工资储备金。 
  十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确定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继续按照陕劳发[1996]389号、[1999]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工资工作的的重大改革,是探索工资决定机制的新途径;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工会相互配合,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附件: 
  1、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样本)(略) 
  2、工资协议审查登记表(略) 
  3、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略) 
  4、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备案表(略)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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