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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知识分子健康保健工作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19 生效日期: 1984-07-01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1984]化干字第594号
为了切实加强知识分子健康保健工作,逐步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以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化学工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在对中年知识分子进行全面健康体检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知识分子健康档案,掌握他们的健康状况。
  要每年对其中患有和怀疑患有肝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肠胃病、癌症等症状者或对专职从事严重有毒有害工作人员,重点进行系统检查,并采取相应医疗措施;每三年普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较重疾病的,应发放优先就诊证,进行重点保健医疗,保证他们在本单位的医院、诊所优先挂号、看病和住院治疗。
  二、在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就地休假制度。其休假办法按附件《化工部直属科研院所、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就地休假试行办法》实行。休假期间,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其中部分人员参加健康疗养或体育锻炼。各单位在安排人员参加部老干部局组织的疗养时,必须保证中年科技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三、对患有各种疾病的知识分子,特别是中年科技业务骨干.适当给予补助,改善他们的营养条件。
  1.对月平均生活费在55元以下,本人患有肝病、心肺病、肠胃病、癌症等或因营养不良而患有其他病症的知识分子,可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发给适当数额的营养补助费。病重、困难大的多补助,病轻、困难小的少补助,但一般不超过50元。有的月均生活费虽超过55元,但长期患有难治病症或有特殊困难的也应适当补助。
  2.经费来源。事业单位主要从福利费和收入分成中福利基金解决;
  企业单位主要从企业基金中福利基金解决。
  3.确定补助对象,不搞个人申请、群众评议,不张榜公布。由单位医疗部门、干部部门、工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发放。可发给现金,也可发给同等金额的营养餐券或营养食品。
  4.为保证营养补助充分用于促进科技人员的身体健康,有条件的单位要开办营养灶或营养食堂,集中掌握使用营养补助费,免费或收较低伙食费,定期安排补助对象到营养灶或营养食堂就餐。
  四、对高中级知识分子的食品供应、坐车和到地方医院医疗等待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科研、教学人员的保健津贴,参照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实行办法执行;工业技术干部按已有规定执行。
  五、要逐步为知识分子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挖掘潜力,尽力解决本单位能够解决的问题。对办公、实验用房、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存在的问题,应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加以解决。合理安排中年业务技术骨干的工作任务,对承担任务重的应配备助手,减少专业技术干部的兼职和行政事务,使他们精力充沛地搞好科学技术工作。
  六、改善后勤服务工作,加强集体福利事业。各单位要认真办好集体食堂、幼儿园、浴室以及厂办学校等福利、教育事业,妥善解决好职工生活和子女就学、就业问题。住房分配,应切实按有关规定对知识分子予以照顾。
  从各方面加强和改善后勤服务工作,尽力解除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
  七、本规定中所列各项开支标准和经费来源,待国家有统一规定后,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化学工业部各直属单位。
  
  附:化学工业部直属科研院所、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就地休假试行办法
  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科研、设计等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我部直属科研院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龄满15年者(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者含大学学龄)或工龄不足15年,但工作成绩突出者,当年可就地休假,其中男职工15天,女职工20天,休假日期中,包括星期日。
  二、就地休假,从每年1月1日始至当年12月底止。休假时间的安排,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照顾本人要求,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安排。当年没有休假的,一般不得跨年度累计。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没有休假的,第二年休假时间可增加一周,即男职工休假22天,女职工27天。
  三、在就地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四、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享受就地休假:
  1.发生过较大责任事故者;
  2.受过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而没有撤销者;
  3.累计事假在一个月以上,或者病假在二个月以上者;
  4.组织上已安排在本地或外地疗养、休养、休假,并超过第一条所规定休假时间者(含教学单位的寒暑假);
  5.没有正当理由而末完成本职工作以及擅离工作岗位者;
  6.当年休假后,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可在下年度扣除假期。
  五、实行上述休假办法后,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计划性,提高工作效率。
  六、部直属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职工是否试行就地休假,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6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枚的暂行规定》自行确定。
  七、本办法从1984年7月1日起试行,待国家统一规定休假制度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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