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2〕49号
京人发〔2002〕49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人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1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2001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按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确定(详见附件)。
二、2001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
1、2001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标准(略)
2、2001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合格标准(略)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