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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帮助我省城镇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稳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并轨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已有的政策,加大再就业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建立扶持弱势的常规工作制度,把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人员,为这次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 
  (二)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 
  (三)年龄偏大(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技能偏低,再就业困难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开展再就业援助的工作目标 
  开展再就业援助的工作目标是;对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一户家庭有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的,自求职登记之日起7日内不挑不拣,实现每户至少1人就业,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生活困难人员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达到一人就业,一家安定,家家安定,社会稳定的目标。 
  四、开展再就业援助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一)建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普查登记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常规统计、普查、重点调查等方式,摸清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做到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情况“三清”。要建立正常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登记制度。从今年起,每年要登记审核一次。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通过上门调查、公示等方式,每年对本辖区内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建卡造册,逐级上报,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二)确保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名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务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从而保证社会稳定。要做好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对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及时抄送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中生活困难对象的跟踪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其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采取政府补贴就业岗位和培训等办法,为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落实比较稳定的就业岗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政府补贴就业岗位的办法,重点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要大力挖掘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的潜力,通过政府差额补贴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包括给予愿意使用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适当的安置补贴,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实现“不挑不拣,及时上岗”。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为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形成一批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基地,建立对困难群体的托底安置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特点,进一步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实用、有效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能力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创业技术培训及信息咨询,提高其创业能力。各地要结合社区就业,建立一批社区就业培训基地,选择一些就业需求量大的社区服务项目进行培训。 
  (四)实行结对帮扶,确保对每一位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落到实处。 
  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各地要开展好结对帮扶活动,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基本生活,扶持促进他们再就业。 
  要将援助重点对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实行以党员干部个人帮扶与部门、单位集体帮扶相结合,确保帮扶工作明确到户,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负有帮扶责任的党员干部要经常到帮扶的对象家庭中走访,帮助他们了解有关政策,了解获得各种援助的具体办法,积极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树立信心。要根据帮扶对象特点,帮助他们寻找就业门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再就业计划,确保每个困难家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不挑不拣在7日内至少实现1人就业。 
  (五)加大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卡制度,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要尽快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身上。 
  (六)要采取措施,主动帮助每一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书面通知每一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明确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专门服务窗口,提供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免费职业指导等服务。对大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帮助他们落实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经费来源。要帮助通过多种形式就业的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的再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低标准准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人员,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为其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各地要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七)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 
  要建立并多渠道筹集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每年按原规模、原渠道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部分资金;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等。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安置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等。 
  五、开展再就业援助的实施步骤 
  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是民心工程、德政之举。今年是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的第一年,各地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把再就业援助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5月底前(以后年度3月底前)完成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调查登记任务,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张榜公示,确定援助人员名单。 
  (二)制定方案阶段。今年6月底前(以后年度4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调查审核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分解下达援助帮扶指标,落实好每一位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措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将有关再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 
  (四)落实检查阶段。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不力,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深入细致,失职演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凡援助帮扶工作不到位,援助帮扶措施不得力,援助帮扶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对口挂钩援助不脱钩,并限期完成援助帮扶任务。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年度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元月底前,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加强领导,确保再就业援助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和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联络工作,随时掌握本辖区内再就业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要联合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再就业援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开展提供经费支持。工商、税务、建设、公安、银行等部门要兑现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政策。各级工会要把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纳入“送温暖工程”,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给予重点帮扶。各级妇联要将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重点,积极扶持巾帼社区创业带头人,多形式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援助行动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要讲实话,报实数,使实劲,用实法,办实事,求实效,以帮助援助对象真正实现再就业作为最终目的。省政府每年将对在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中力度大、进展快、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0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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