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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境外基金总代理契约及销售契约应行记载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 2005-09-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4000777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7771号函订定发布第1~5点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004114号函准予备查

壹、本事项依据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

贰、境外基金机构与其委任之总代理人签订之总代理契约,以及总代理人与其委任之销售机构签订之销售契约,应依本事项之规定办理之。

叁、境外基金机构依法令规定委任单一总代理人在国内代理其基金之募集及销售,应与其所委任之总代理人签订书面总代理契约,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前项总代理契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境外基金机构与总代理人之名称及地址。

二、境外基金机构之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总代理人之权利、义务及责任。

四、总代理人提供服务之方式及范围。

五、境外基金机构给付报酬及费用之方式。

六、境外基金机构就应申报、公告信息之通知及其方式。

七、总代理人配合执行境外基金公开说明书或其它相关文件所载短线交易规范之应办事项。

八、总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投资人申购境外基金,应办理之受益人会议或股东会会议通知及汇整投资人意见通知境外基金机构之应办事项。

九、契约之变更或终止。

十、契约之生效日期及其存续期间。

十一、纷争之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

十二、其它影响投资人权益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规定应记载事项。

肆、总代理人如委任依法令规定可担任境外基金销售机构者,办理该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业务,应与其所委任之销售机构签订书面销售契约,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前项销售契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总代理人及销售机构之名称及地址。

二、总代理人之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销售机构之权利、义务及责任。

四、销售机构提供服务之方式及范围。

五、境外基金机构或总代理人给付报酬及费用之方式。

六、销售机构配合执行境外基金公开说明书或其它相关文件所载短线交易规范之应办事项。

七、销售机构以自己名义为投资人申购境外基金,应办理之受益人会议或股东会会议通知及汇整投资人意见通知境外基金机构之应办事项。

八、契约之变更或终止。

九、契约之生效日期及其存续期间。

十、纷争之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

十一、其它影响投资人权益经金管会规定应记载事项。

伍、本事项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金管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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