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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稳定职工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安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可在计发退休养老金时,适当增加补助金。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发放范围宽、审核难度大和不便操作等问题。为严格控制范围,简化手续,现就发放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只限于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对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二、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高温、井下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发放办法仍按107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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