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1999)135号
上海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刘明康同志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沪证机[1999]3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的初审意见,确认刘明康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根据《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刘明康应在本批复下发后一年内解决兼职问题。
请你办接此批复后,通知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刘明康的任职手续,并在本批复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到中国证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