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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 2001-12-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监发[2001]23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从严治队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管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考核机制,现决定在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此要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通过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真正把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和实际行动中。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拟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书》,在每年年初组织本机构内所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通过必要的仪式,统一进行签约。 
  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责任书所确定的内容,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本机构的考核方法,有关考核情况每年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书 
 
  考核机构: 
  被考核人: 
  为贯彻从严治队的指导思想,以实际行动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考核机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规定》和市劳动保障局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签订如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 
  一、考核期限 
  (一)本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所签订内容,为二○○年度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内容,并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要求采取必要形式,在年初与所属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签订。 
  二、主要考核内容 
  业务内容: 
  (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年度内每人至少完成对60个用人单位的巡视检查任务。在巡视检查中对各类非公企业要占到被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总数的60%以上。并能在巡视检查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按照“处罚与教育并重,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并督促用人单位尽快消除存在的劳动纠纷隐患。 
  (三)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查办案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及时地完成好本机构交办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办任务。对承担受理的查办案件要做到:准确的运用政策,严格的遵循程序,严谨的制作文书,并能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结案率达到96%以上。 
  (四)根据劳动保障领域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需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完成好每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布置的执法检查任务。 
  (五)按照行政执法案件查办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要在年度内完成2件以上行政处罚案件。年度内由本人参与主办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在案卷评查中要达到优良成绩。 
  (六)努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归纳总结能力。年度内要写出1份典型执法案例分析;年度内写出不少于3条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信息。 
  廉政建设: 
  (七)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牢固树立忠于法律、公正执法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和企业服务的思想。 
  (八)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动学习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自己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 
  (九)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做到按时上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文明服务。遵守着装规定,在上班期间、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任务和其他规定的着装场合,必须着执法服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风廉政建设和劳动监察纪律规定,做到“六不准”:不准单独执法;不准收受用人单位馈赠;不准在被查单位用餐;不准在任何用人单位报销费用;不准谋取私利;不准让用人单位提供车辆接送。按照监察执法政务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用人单位、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考核标准 
  (十一)由本人受理、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不得发生错案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生败诉。 
  (十二)年度内本人不得发生违反《劳动监察规定》和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者在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中将不得被评为合格;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由本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考核机构负责人: 被考核人: 
  2001年 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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