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低酒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酒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  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12.3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