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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1-2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80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外[1999]046号)收悉。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是由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福州汽车厂和华威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在福建省闽候县(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轻、微型汽车及其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该公司注册资本603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其中:外国投资者应投入的注册资本为3015万美元,且经过验资,截止1999年5月5日,其投资各方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已全部到位。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可自1999年度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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