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1999)119号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将1994年12月因吸收合并而产生的内部职工股上市交易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同意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函》(粤府函(1999)294号)和原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材料的函》(粤证监函(1999)11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1994年12月吸收合并东莞宏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27,001,263股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226,389股根据《公司法》第 147 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你公司接此批复后自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事宜。
三、上述股份上市流通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总结报告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