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因吸收合并而增加的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1 生效日期: 1999-10-21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1999)119号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将1994年12月因吸收合并而产生的内部职工股上市交易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同意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函》(粤府函(1999)294号)和原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材料的函》(粤证监函(1999)11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1994年12月吸收合并东莞宏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27,001,263股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226,389股根据《公司》第 147 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你公司接此批复后自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事宜。

  三、上述股份上市流通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总结报告报我会备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