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社二字第09404266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台北市政府府社二字第0940426630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实现捐款人之爱心与期待,并充分发挥「南亚海啸民间捐款」之最大效益,订定本捐款管理运用原则(以下简称本原则)。
二、申请对象:
(一)依法立案之公益团体或财团法人,且在海啸受灾区可提供直接服务,或属国际性组织在该地区有分支机构并可提供直接服务。
(二)本府各局处。
三、管理运用单位:
为期事权统一,统合人力、资源,本捐款由台北市重大灾害民间赈灾捐款专户管理运用委员会负责管理运用。
四、本捐款之运用原则:
(一)捐款人已指定用途或地区者,依其指定用途或地区使用。
(二)捐款人未指定用途或地区者,依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与本次海啸之灾害预防、灾民就学、灾民就医、灾民生活救助及灾后复原重建等直接有关之事项。
五、本捐款之动支程序如下:
(一)欲申请本捐款补助之民间团体提送计划(含服务地区、内容、方式及详细预算表),先送本府相关局处初步审查。
(二)经本府相关局处初步审查补助申请案,认为其确实具有必要性,内容亦合理者,制作提案资料送社会局汇整,并筹备召开捐款审议委员会。
(三)召开「台北市重大灾害民间赈灾捐款专户管理运用委员会」进行补助案审议,并核定补助与否。
(四)同意补助之申请案,由相关局处负责督促其执行进度,受补助单位于补助案执行完毕后,需将执行成果报告、照片、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送相关局处依会计程序进行审核后,检送原始凭证送社会局结案备查。
(五)不予补助之申请案,由社会局发函予提案局处婉覆,再由提案局处转知申请人(单位)。
六、本捐款之会计事务,依政府会计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七、本捐款之收支及支用细目由社会局定期公告。
八、本原则自台北市重大灾害民间赈灾捐款专户管理运用委员会审议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