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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鞍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分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7 生效日期: 1999-10-07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1999)25号

鞍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分公司、尹德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鞍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分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海城分公司于1997年4月8日向鞍山市方达证券经营处(现南方证券公司鞍山营业部)的三个股票帐户透支,透支额3300万元。海城分公司分别于1997年5月9日、30日和6月18日收回了上述三个帐户的透支款,并获得利息673230.32元。

  二、处罚决定
  海城分公司及该公司原经理尹德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43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1条第(8)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7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海城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没收透支所得非法利息收入673230.32元;对尹德余处以罚款3万元。
  上述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上述机构和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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