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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8 生效日期: 2001-09-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1]10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与国办《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关闭小煤矿工作进度 
  (一)关闭小煤矿的范围: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必须坚决全部予以关闭。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按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二)对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小煤矿界定有异议的,由省辖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商定,对确属关闭范围的小煤矿必须于2001年10月底前按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三)关闭小煤矿的标准: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办矿批准文件,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矿长资格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 
  4.生产建设和地质资料上交煤炭管理部门; 
  5.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公告; 
  6.拉倒井架、毁闭井筒、拆除设施、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四)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律按无证开采论处,在省、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立即予以关闭。省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各省辖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妥善安置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发给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国有煤矿企业的矿办小井加与国有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所在煤矿重新安置。对已被所在煤矿安置或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职工,由其安置单位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属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的,原则上由国有煤矿承担;其他关闭的小煤矿原则上由地方承担。关闭小煤矿和职工安置任务重且确有困难的,按《通知》规定适当予以补助。 
  二、切实搞好小煤矿停产整顿工作 
  (一)“四个一律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均属整顿范围。 
  (二)小煤矿整顿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整顿的重点是:煤矿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矿井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有无有效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证书;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秩序是否良好。 
  (三)小煤矿整顿工作原则上2001年年底结束。停产整顿矿井经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于2001年年底前依法予以关闭。 
  三、明确标准,严格验收 
  (一)验收前提条件:全县(市、区)境内没有无证矿井,没有死灰复燃矿井,已确定关闭的矿井一律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毁闭井筒,停产整顿期间无擅自生产现象。 
  (二)验收标准: 
  1.符合《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30条)和《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10条)规定。 
  2.煤矿生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规定,井下开采实行全风压通风。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指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井下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变配电工、火工品管理员、通风机司机、通风工、防尘工、水泵司机、信号工、电气焊工、把钩工等)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非特殊工种井下工人,必须经煤矿或煤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入井资格证。 
  4.煤矿开采及煤矿污染源治理符合环保要求,通过县(市、区)级煤炭主管部门的环保监测认证。 
  5.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求省煤炭工业局的意见后审查批准。确保无越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保持矿业秩序良好。 
  6.小煤矿要具备适度生产规模,其实际生产能力原则上不低于6万吨/年(由省辖市煤炭主管部门认定)。 
  (三)验收方法和程序 
  小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程序如下: 
  1.小煤矿首先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复工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复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煤矿进行初验,符合标准的由乡镇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县(市、区)煤矿复工检查验收领导小组。 
  3.县(市、区)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接到复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煤矿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表”,经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省辖市煤矿复工检查验收领导小组。 
  4.省辖市煤矿复工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接到复工验收表后,要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市由市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 
  5.省煤矿复工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接到煤矿复工验收表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经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经省政府批准后,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小煤矿为其井下作业人员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7.小煤矿凭有关文件到省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等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换证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8.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验收结果于2001年11月底前上报省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整顿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验收的矿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各级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并依法严肃查处。 
  (二)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一律不得审批新建小煤矿项目。 
  (三)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防止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新建煤矿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建煤矿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煤矿建设布局和“三同时”(即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产小于6万吨的小煤矿原则上不予审批);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实行壁式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50%以上。 
  (四)严格“四证”的审核发放。自2001年9月16日起,煤矿“四证”的审核发放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四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发证照的,要严肃查处;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负责审核发放“四证”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2001年9月16日前发放的有关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以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经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要重新核发新证;经整顿验收确认需关闭的小煤矿,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年底以前全部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 
  (六)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审核发放新的“四证”。 
  (七)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小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小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取得实效。关闭整顿小煤矿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抓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以副省长张以祥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孔令晨、省经贸委主任范保国、省煤炭工业局局长高国安为副组长的河南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高国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省辖产煤市和产煤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省检查验收领导小组由经贸、煤炭、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劳动保障、电力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度及质量。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认证工作,负责制定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及关闭矿井标准。负责检查验收的日常工作。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整顿验收煤矿安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煤矿采矿许可证的认证工作,负责查处无采矿许可证、越层越界等违法行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认证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收缴被关闭煤矿的火工用品及火工用品使用证照,依法打击暴力抗拒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行为,为关闭整顿小煤矿提供执法保障。 
  省监察厅:负责查处检查验收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行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煤矿企业用工及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 
  省电力公司:负责拆除关闭矿井的供电设施,切断电源。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产煤地区要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搞好煤矿“一通三防”等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提高煤矿企业防御事故的能力,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有煤矿企业要抓住市场好转的有利时机,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尽快补上安全生产方面的欠帐,健全完善“一通三防”设施,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出现片面追求产量而忽视安全的现象。 
  (三)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煤矿伤亡事故查处力度,进一步落实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对煤矿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查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为重心,严格煤矿安全执法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堵塞漏洞,减少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建设。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的,要一直到底,严肃处理。 
  (六)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对关闭整顿小煤矿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舆论监督,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明查暗访,搞好跟踪报道。对顶着不关、拖着不整的要公开曝光,同时要大力宣扬好的典型和经验,增强关闭整顿小煤矿的信心和决心。 
  省政府有关部门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举报电话如下: 
  省经贸委:(0371) 5907962 
  省煤炭工业局:(0371)3937745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0371)3936993 
  省工商局:(0371)6779446 
  省国土资源厅:(0371)5906703 
  省监察厅:(0371)6324861 
  省公安厅:(0371)5991155转22300 
  各省辖产煤市、产煤县(区、市)要设立相应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 
  小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办法、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煤炭生产许可证换发办法、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小煤矿企业换发工商营业执照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由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下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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