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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 2001-09-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禁毒委员会制定的《安徽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国际毒潮泛滥,国内毒流蔓延迅速,我省毒情也日趋严重,已由过去的以种植罂粟为主,发展为以外流贩毒和消费并存的省份。加强禁毒工作,开展禁毒斗争,彻底禁绝毒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省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为开创我省禁毒工作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禁毒工作,切实履行省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禁毒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安徽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省公安厅: 
  一、负责起草全省禁毒工作规划、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和重点地区集中整治等全省性禁毒集中统一行动。 
  二、组织开展毒情调研及吸毒人员普查工作,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三、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四、负责全省各类戒毒所开办审批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省各地禁毒罚没款的收集、上缴及返还后的分配和管理。全省有关禁毒数据报表、犯罪信息的收集掌握与上报下达。 
  六、负责与省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及省禁毒办的日常工作。 
  省委宣传部: 
  一、负责全社会的禁毒宣传工作。参与制定全省禁毒宣传的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禁毒委要求,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二、组织、指挥、协调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免费制作、播放、刊登禁毒公益广告。 
  三、“6.3”林则徐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及全省禁毒斗争集中统一行动期间,开展有声势、有规模的禁毒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禁毒舆论氛围,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入禁毒斗争。 
  省卫生厅: 
  一、按照《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对戒毒医疗机构组织验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负责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艾滋病和性病监测及防治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范使用,加强药品处方管理。 
  五、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科研工作,鼓励在临床积极探索新的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合肥海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海关监管区内毒品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配合公安缉毒部门查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毒品案件中坚持“从重从快”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毒品犯罪分子。 
  二、直接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和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加强对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监督,如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四、对省内各级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召开毒品案犯的公判大会和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新闻发布会,适时公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六、每月向省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毒犯判处情况。 
  省人民检察院: 
  一、坚持“从重从快”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对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快捕快诉。 
  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对公安机关侦破的毒品大案要案,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加快办案进度。 
  三、负责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四、领导省内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五、每月向省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毒贩批捕、起诉情况。 
  省外事办公室: 
  一、根据我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参与拟定地方禁毒领域重要的涉外文书。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使禁毒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按照“事权、财权一致”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做好禁毒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 
  省经贸委: 
  一、组织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完善易制毒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 
  二、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购销、仓储、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的企业。 
  三、组织制定全省麻醉药品生产供应计划,并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审批麻醉药品生产企业和定点供应单位。 
  省教育厅: 
  一、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之中。 
  二、加强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特别是把普及性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禁毒课,以提高全体学生的禁毒、防毒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省安全厅: 
  一、收集国际毒品犯罪组织方面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我国我省研究制定禁毒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收集境内外贩毒组织和贩毒分子从事的毒品犯罪活动的具体线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这方面的情况。 
  三、应公安机关要求,协助公安机关对重大毒品案件、重大毒品犯罪嫌疑线索开展侦查工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四、与有关的情报安全机构,就国际、国内毒品形势、反毒斗争业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与交流。 
  五、完成省禁毒委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专项工作。 
  省民政厅: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 
  二、救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三、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四、开展对禁毒英烈的评残、抚恤工作。 
  五、负责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的宣传教育;对其中的吸、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省司法厅: 
  一、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劳教戒毒人员的戒毒脱瘾、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 
  三、负责对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四、每半年向省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劳教戒毒所收容劳教戒毒人员情况,年终报工作总结。 
  省财政厅: 
  一、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将禁毒专项经费列入省公安厅财政综合年度预算,以保障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禁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农委: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种毒品原植物的禁种铲除工作,指导受毒品危害的贫困地区发展农业生产。 
  二、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健全使用管理办法。 
  省外经贸厅: 
  一、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途径流入国内(外)省内(外)制毒渠道。 
  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所辖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四、积极配合省禁毒办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强化管制力度,加强部门协调。 
  五、加强外经贸领域内禁毒工作的情况掌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省文化厅: 
  一、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作用,运用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揭露国内外制贩毒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 
  三、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一、指导省内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省人民广播电台、省电视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励电影、电视、电台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三、适时制作、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省工商局: 
  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卖毒品、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在药材市场、城乡集贸市场、饮食行业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处发生的非法买卖罂粟籽、壳,吸食和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三、利用企业核准、登记等环节,会同化工、医药、卫生等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范围的核查、审批,严防非法生产和经营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贩卖和吸食毒品的行为。 
  省林业厅: 
  一、协调全省各地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重点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麻醉、精神药品的有关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精神、麻醉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戒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麻黄素的科研、生产、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加强对行业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规范科研、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四、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严禁在中药材市场出售罂粟壳、籽。 
  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生产、贩卖、运输、销售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 
  六、负责在医药行业开展法制和禁毒一宣传教育,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意识和生产、经营、使用人员的守法意识。 
  七、负责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省禁毒委报告全省药物滥用情况,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和省禁毒委关于禁毒工作的有关指示,做好军队内部禁毒工作。 
  二、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禁毒专项斗争。 
  省总工会: 
  一、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教育,宣传毒品对社会、家庭、个人的严重危害。 
  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发动职工群众,坚决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做好职工中吸毒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进一步巩固戒毒成果,降低复吸率。 
  团省委: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充实青少年的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 
  三、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 
  四、组织共青团青年志愿者帮教小组,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对帮教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五、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省妇联: 
  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教育广大妇女远离毒品。 
  二、充分发挥基层妇女组织作用,组织、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 
  三、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四、对有吸毒行为的妇女,妇联要主动了解掌握她们的情况,并与她们所在单位、街道、派出所取得联系,建立以妇女为主的帮教组织。 
  省武警总队: 
  一、在部队内部开展禁毒教育宣传活动。 
  二、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毒品大案,围捕缉拿重大毒品犯罪嫌疑分子。 
  三、协助公安机关押解重大毒贩,押运毒品。 
  四、配合省禁毒办组织开展禁毒重大活动,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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