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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度各县(市)地方总预算编制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 2005-07-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实1字第094000597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实1字第094000597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4点

一、行政院为统一规范各县(市)地方总预算之编制,特依「九十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预算筹编原则」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总预算岁入、岁出,系指九十五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一切收入与支出,但不包括债务之举借、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

三、岁入、岁出预算,各依其性质,划分为经常门、资本门,其划分原则依行政院主计处订定「各类岁入、岁出预算经常、资本门划分标准」办理。

四、本要点所称各机关系指下列机关:

(一)县(市)议会。

(二)县(市)政府暨所属各级机关。

(三)在县(市)总预算中编列预算之其它机关。

五、县(市)政府应设本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以下简称审核会议),由财政局局长、主计室主任、施政计划单位主管及有关人员组成之,并以县(市)长、副县(市)长或主任秘书为召集人,负责审议下列事项:

(一)收支核计情形及处理意见。

(二)各类支出分配比例及优先级。

(三)各机关施政计划及岁出额度。

(四)预算收支差短之弥平。

(五)其它有关预算重要收支之政策。

六、县(市)地方总预算之编制,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依地方制度法、财政收支划分法、九十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预算筹编原则(以下简称预算筹编原则)及本年度施政计划,就其全部收支通盘筹划,在可用财源内,依计划优先级,本量入为出,核实编列。

(二)县(市)议会议员各项费用应确依「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所列项目编列,不得另立名目支给,其金额亦不得超过上开条例规定之上限。

(三)有关奖补助及建设计划经费,应明列计划项目,并依各项计划之优先缓急顺序推动办理,不得以定额方式分配或编列议员工程配合款。

(四)县(市)政府应编列灾害准备金,其数额不得少于当年度总预算岁出总额百分之一。

七、各机关应按内部编组方式成立计划与预算作业审核协调会报,由首长、副首长或主任秘书主持,业务主管、主(会)计主办人员及施政计画主办人员共同参加,依行政院施政方针及县(市)政府本年度施政计划编订有关规定,就本机关及所属机关之施政计划、收支概算,通盘考量,评估审查。

八、各机关应依行政院订颁之施政方针及县(市)政府施政计划编订有关规定,拟订施政计划,并依计划及预算筹编原则,考量人力、物力、技术条件及在本年度所能完成之工作量,遵循节约原则,拟编岁出概算。

九、县(市)支出,得衡量其岁入之最大负担能力,适切订定各主管机关之岁出概算额度,作为编列岁出概算之范围。又各机关在岁出概算额度内编制概算时,应切实把握零基预算之精神,检讨所有计划之成本效益,排列优先次序,凡基于法律或义务与必须之支出,以及其它可于额度内容纳者,列入概算;凡绩效不彰之计划及不经济或无必要之支出,均不得列入。

十、财政收支划分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所订之各项支出,应依中央订定之项目范围及计算基准详实核列,并优先自基准财政收入及其它经常收入支应。

十一、管有岁入之机关应按以前年度实收状况及九十四年度已过期间实收情形,考量自然增加趋势及其它经核定之收入,核实编制岁入概算。其由上级政府补助部分,应核实编列,虚列之补助收入不予补助。各县(市)经济建设及交通事业设施依法令征收工程受益费者,应编列预算配合办理,并积极征收。

十二、各机关审编本年度计划及岁出概算时,应以计划之可行性及其目标效益为衡量标准,不以上年度预算数额为依据,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列计划项目应视财力情形核实优先编列:

1.自治事项、法令规定或契约义务须支出者。

2.行政院施政方针须优先实施办理者。

3.上级交办事项须优先实施者(上级政府补助办理事项)。

4.经常业务须继续办理者。

5.以前各年度计划未完成部分须继续办理者。

6.已列入县(市)政府中长程计划须优先实施者。

7.本年度应兴办之事项,尤其应注意既有公共设施之安全维护。

(二)经常支出概算之编列,依下列规定办理:

1.一般行政支出,应按用途别科目,逐一详细按计算标准及根据,核实编列,不得以上年度预算数额为基数,笼统增减。

2.印刷、刊物、油料、会议、办公器材、加班、委办计划及国内、外出差等,应本紧缩原则,确实检讨编列。

3.经常性业务支出,应依业务计划,就组织、人事、工作量等详加考量,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每一工作计划,按其内容尽量设定分支计划。其以前各年度实施之成效应逐一切实检讨,未具绩效或已办理完成之各项计划经费,应予减列或免列。

4.新兴之重大业务计划,应就其成本效益,详切分析考量,并设拟代替计划,就各项代替计划中,选择成本最低,效益最大者,依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5.依国家赔偿法赔偿所需经费,应由县(市)政府编列预算支应之,其求偿之收入应予估列。

6.各机关人事费应依规定编列足额。其中退休抚恤经费不得低于行政院主计处规定之编列数额。

7.凡具有共同性质之支出项目及社会福利措施,应依法律规定、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标准及政事别科目归类原则与范围编列预算,不得擅自增加给付或另立名目支给。如确有特殊情形者,应报由上级政府通盘考量或协商决定后,始得实施。

8.其它经常支出,如债务付息、预备金等,均按规定或实际需要编列。

(三)资本支出概算之编列,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继续性投资计划,应分年编列预算,新兴投资计划,应就成本效益,可行性程度及技术方法等详加评估,在各种代替计划中选择其成本最低,效益最大者,依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2.重大新兴施政计划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设计划,应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确实评估未来营运及维修成本支出等财源筹措之可行性。

3.各机关车辆配置及车种,应依一致标准,除依法律增设机关始得新增车辆,与县(市)长、副县(市)长、议长、副议长、县(市)政府及县(市)议会主任秘书、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座车、各型货车、各型警备车、机车及其它特殊用途车辆,得依实际需要办理增购或汰换外,均暂缓编列。其编列年度增购及汰换车辆预算前,并应确实评估所需车种及数量。

4.一般性土地购置、营建工程及设备购置,除赓续办理及急需者应核实计列外,均暂缓编列。

(四)各项公共投资计划,为利届期积极进行,得作超年度之规划与设计,其所需费用,并得核实列入未来年度预算。

十三、各县政府应视所辖乡(镇、市)之财务状况,运用县统筹分配税款及上级政府拨补贫瘠乡(镇、市)补助款,订定合理标准,妥为分配,以维乡(镇、市)预算之平衡。

十四、各县(市)政府本年度之事务,须上级政府所属各机关补助或配合办理者,应于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函由上级政府主管机关于八月三十日前核定,并于预算书上注明核定文号。未经核定者,不得编列预算。

前项中央补助计划,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列入年度总预算且未及办理追加预算者,县(市)政府应依「各级地方政府垫付款处理要点」规定办理。

十五、设有特种基金以岁入、岁出之一部编入总预算者,应依预算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拟编附属单位预算。附属单位预算之编制,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各县(市)地方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编制要点规定办理。

十六、各机关岁入、岁出概算表应于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县(市)政府,并将岁入概算表送财政局。财政局应加具意见,连同本局岁入概算表,综合编成全盘岁入概算表,于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前送主计室。

十七、各机关岁入、岁出概算表及附属单位预算,岁入部分由财政局会同主计室、施政计划主管单位检讨;岁出部分及附属单位预算,由主计室会同财政局、施政计划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岁入检讨结果,汇核整理提请审核会议审议。

十八、审核会议审议各类收支概算及附属单位预算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说明本年度施政计划及收支内容。

十九、主计室应依审核会议之决议,编成本年度各机关岁出额度核定表、岁入概算核定表及附属单位预算核定表,签报县(市)长核定后,于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前函知各机关。

二十、各机关应依岁出额度核定表、附属单位预算核定表、单位预算及附属单位预算编制要点规定,拟编单位预算及附属单位预算,于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前送主计室。

二十一、主计室接到各机关单位预算及附属单位预算后,应即汇核整理,编成地方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及其综计表,签报县(市)长核定提经县(市)务会议通过后,于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请县(市)议会审议,并附送施政计划。

二十二、各县(市)地方总预算应于发布后函送行政院主计处。

二十三、乡(镇、市)总预算之编制,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二十四、各县(市)、乡(镇、市)预算共同性费用编列基准,由行政院主计处统一订定。

为利各预算表报之汇编,各县(市)预算科目及预算书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计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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