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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汽车配置灭火器材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省的汽车火灾逐年快速递增,大部分因缺乏有效灭火器材而贻误火灾初期的扑救,酿成车毁、甚至人员伤亡事故,教训非常惨痛。为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减少车辆火灾损失。根据《海南省消防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琼府办函[2000]35号文的精神,现就我省汽车配置灭火器材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本省籍和长期在琼使用的外省籍大、中、小型各种汽车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海南省汽车灭火器配置证》,方可在我省辖区行驶; 
  二、为顺应我省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需要,并鉴于汽车零部件的精密险和火灾的特性,除运输易燃易爆极性溶剂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的汽车配置的灭火器应选择不同种类外,其余汽车配置的灭火器应为技术含量高的环保型泡沫灭火器。适配汽车的灭火器均须经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查核准,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汽车应按下列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一)乘座9座以下(含9座)的载客车辆和载重0.6吨以下(含0.6吨)的小型货车配置灭火器应不少于 l具简易式灭火器; 
  (二)乘座9座以上、30座以下的载客车辆和载重0.6吨以上、2吨以下的货车配置灭火器应不少于 l具3升手提式灭火器; 
  (三)乘座30座以上(含3O座)的载客车辆和载重2吨以上(含2吨)的货车配置灭火器应不少于2具3升手提式灭火器; 
  (四)电力、建筑、公路等系统的专用工程用车,医院、银行等特种专业用车配置灭火器应不少于2具3升手提式灭火器; 
  (五)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配置灭火接应不少于2具3升(或相当灭火级别)手提式灭火器。 
  四、汽车应按下列标准设置灭火器材 
  (一)简易式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驾驶员座旁或放置在副驾驶员座前方的工具箱内; 
  (二)面包车、大中型客车、特种专用车必须将3升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车厢内中部至驾驶室之间便于提取的地方; 
  (三)0.6吨以上货车、各种工程专用车、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将3升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驾驶室与车厢外连接处,如该处不便设置,可选择驾驶员方便提取的地方设置; 
  (四)3升手提式灭火器必须用专用安装架设置在各种车型的指定部位,达到行车时牢固可靠、取用方便。 
  五、汽车配置的灭火器经指定公安消防机构验查合格后,发予《海南省汽车灭火器配置证》。为方便办证和满足办证时停车场地之需:属省车管所、海口市车管所、琼北车管所管辖的车辆到省公安消防总队办事窗口办理;属三亚市车管所管辖的车辆到三亚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窗口办理;属琼南车管所管辖的车辆到通什市公安消防大队办事窗口办理。 
  六、《海南省汽车灭火器配置证》的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逾期自行失效。 
  七、若汽车已自带符合本通告要求类型的灭火器,且使用期限有效,可不再重新配置,但应取得《海南省汽车灭火器配置证》。否则,应重新配置。 
  八、自2001年8月1日起,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公安交警总队将抽调机动警力联合加强路检,对末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汽车,按《海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六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九、汽车适配的环保型泡沫灭火器,凡经审查核准并依法消防登记备案的,由车主自主选购。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公安厅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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