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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螺旋藻等微藻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7 生效日期: 1999-03-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12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螺旋藻等微藻产品征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199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螺旋藻等微藻产品属于农业产品,但食用螺旋藻粉是经高温喷雾干燥制成的螺旋藻干粉,不属于农产品征收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螺旋藻等微藻产品作为农业产品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特产税的征税范围。根据现行规定,对利用应税未税农业产品加工成产成品的,也应该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因此,对利用自产的微藻产品直接加工成螺旋藻等干粉销售的,也应当按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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