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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公众聚集场所是当前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1991年至2000年期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十一个部门决定,自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5号)也已印发各市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重点,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的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2.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100座以上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商品交易市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劳务等中介交易场所; 
  4.礼堂、大型展览馆、1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其设计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开业前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摸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防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5日)。 
  专项治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市政府成立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设专项治理督查办公室,并编发专项治理活动《情况专报》,及时向领导反映活动情况,加强信息交流,指导活动开展。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督查专项治理工作,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6日-6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6月5日前,广泛张贴《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由市公安局消防分局统一印制),淄博日报、淄博晚报要将通告全文刊登,各电台、电视台要集中在6月2日至5日播发通告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要按照《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立即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要填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单位自查整改报告表》(由市公安局消防分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并于6月25日前报公安消防大队或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三)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8月31日)。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2层以下的(含2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各种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按照《消防法》第 14条、第 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除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外,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4.有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6.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此前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进行检查时已经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等法律文书的,到期要及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已经办理消防安全开业申报手续,公安消防机构已经签发了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也要按照这次专项治理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并填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单位自查整改报告表》,由原签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保留;检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合格的,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改正不合格的,撤销原批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集中治理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各区县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定期联合通报有关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对因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依法做出的对有关单位撤销原批准的决定,要及时抄送工商、文化、旅游、治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各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培训,大力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处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专项治理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家金(副市长) 
  副组长:李胜利(市政府副秘书长)桑培伦(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杜希玉(市经贸委副主任) 
  邱云礼(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孙兴贵(市监察局副局长) 
  温义(市建委副主任) 
  乔荣涛(市文化局副局长) 
  谭培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任海春(市旅游局副局长) 
  宋晓东(市卫生局工会主席) 
  王文海(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助理) 
  董本全(市安全生产办公室副主任) 
  房晨生(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局长) 
  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从以上所列部门中抽调。房晨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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