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将《关于商业、供销储运设施进一步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商业、供销储运设施应进一步向社会开放(略)
二、商业、供销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原则和内容商业、供销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原则是:首先保证本系统、本企业合同或协议内商品储存、运输任务的完成。把尚余的储运设施和经过科学管理挖掘出来的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
开放内容,各地因地制宜,有所侧重,可参照以下八个方面实行开放:
一是设施开放。通用仓库、专用仓库、货场、货棚、铁路专用线、码头、站台、汽车、船舶、汽车修理、机械加工以及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等,凡自用有余的都要向社会开放。
二是储运品种开放。除商业、供销系统经营的商品外,还可办理粮食、外贸、水产、物资、医药、工业、农业、文教等部门的商品、设备、物料、机械等业务。
三是地区开放。积极发展跨地区的经济联系,同外地有关单位签订储运协议或合同,互相承办对方委托的储运业务,使商品在全国顺畅其流,四通八达。
四是行业开放。积极发展跨行业、跨部门的横向经济联系,同有关行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营。如商工、商商、商农、商工农、商铁、商业交通、商业同乡镇企业和重点户、专业户、各种联合体的联营等。
五是服务对象开放。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中外合资、外国驻华办事机构、集体、个体等单位委托的储运业务都可承办。
六是经营项目开放。办理代储、代运、代购、代销、代包装、代租仓库、代装卸、代报关、加工整理、挑花选色,以及与储运有关的连带业务。
实行本业为主,多种经营。
七是技术开放。可以向需求单位提供商品保管、商品养护、冷库安装、汽车修理、设备维修等方面技术,以及代培训人才、业务咨询等。
八是服务时间开放。实行灵活的服务工作时间,安排好班次,为货主提供一切方便。
三、对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几点要求
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要对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
1.要教育干部、职工提高对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重要性的认识,一切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既要防止只从本系统、本企业管理使用方便着想,不积极向社会开放;又要防止,不顾商品的安全和承担能力,盲目招揽货源。同时,要积极支持其它行业的储运设施向商业、供销企业开放。
2.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给企业以经营自主权。如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职工奖惩、收费标准等,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3.要组织和支持储运企业同各专业公司签订长期的或季节性的商品储存、运输合同或协议。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储运任务通过优先签订合同或协议给予保证。对外单位委托的储运业务也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一经签订,各方都应严格执行。对本部门、本系统未签订合同或协议而临时委托的储运任务,可根据当时储运设施情况尽量给予安排,但不能挤已与外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内的储运业务。
4.各专业批发公司要建立独立的储运经营单位。在原来商业、供销专业公司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凡是专业公司现有的储运设施具备一定规模,能够独立经营的,要分期分批成立专业性的储运公司、储运站或储运经营部。这些单位要实行独立核算。一时不能实行独立核算的,也要实行半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待条件具备时再独立核算。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储运设施的潜力。
5.要帮助储运企业和经营单位为向社会开放创造条件。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后需添置配套设施所需资金地方尽量给予支持;储运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应全部留给企业使用;还可以采取多渠道集资办法解决储运设施的投资问题。对储运企业在改革、开放和横向联合中出现的重复纳税、税负过重以及劳动工资、承包、优惠政策等问题,请按国务院国发[1986]36号、5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精神,请示当地政府或商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6.商业、供销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后,应把储运企业的收费办法放开搞活。储运企业有权根据合同内外、时间长短、工作繁简、库区远近、设备条件、价值高低、服务项目等不同情况,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做好专业公司(站)和储运企业在价格问题上的协调工作。
7.要教育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城乡商品生产和商品购销服务的思想。储运企业要根据本企业服务对象制定《服务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和考核,努力实现储运服务规范化。要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应以储运设施为手段支持商业、供销部门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新的流通渠道、新的商业形式的发展。要做好多功能服务,支持贫困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尽力满足新型商业对储运设施的需要。要坚持货主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以优质服务赢得社会信誉。
8.要加强安全工作。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后,用户成倍增加,商品品类增多,服务项目增加,出入库频繁。在储运管理、商品养护、安全保卫等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为此,必须采取各种相应措施,及时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使职工尽快熟悉新保管的商品性能和养护技术,确保人身、设施和商品的安全。
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在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储运设施在向社会开放中遇到的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经营管理问题,相互经济关系问题,利益分配问题等,使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持续、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