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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10 生效日期: 1986-07-10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近几年,适应利改税和体制改革的要求,供销合作社相应改革了财务管理体制和制度,基本上明确了同国家的关系和同农民的关系;并开始对供销合作社内部盈余分配和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了初步调整。有助于调动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积极性,深入改革,开拓业务,搞活经营,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进一步调整上下级社的经济利益
  在上下级社的经济利益关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系统利润中的比重由下大上小向下小上大转变,基层社的比重越来越小。一九六五年为58.08%,一九七八年为45.53%,一九八四年为28.17%,一九八五年一至三季度为28.92%。
  一九八四年全国基层社税后盈余进行各种扣除之后,能用于业务发展和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仅3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基层社不到1万元。
  影响变化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三:一是近几年政策性亏损增加多,还没有及时弥补;二是基层社扩大业务受到种种限制,而县以上社业务发展较快;三是若干业务的差价分配上大下小,过于悬殊。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县以上社同基层社争业务的不正常情况。基层社对此反映相当强烈。
  近两年,部分省、市、区供销社对若干业务的差价分配比例或手续费进行了调整,尽管步子不大,也都初见成效。
  根据一些地区的经验,要一步调整好上下级社的经济利益关系,解决县以上社同基层社在利润中比例欠当的问题,县以上各级社必须牢固确立以基层社为基础的思想,坚持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各级社为基层社服务,坚持利润分配上小下大原则,从多方面对基层社进行帮助与扶持。
  (一)改进业务经营。凡是基层社能经营而且有一定利润的,上级社一般不宜插手。基层社经营有一定困难、又为市场所必需的小宗分散的业务,县以上社可以同基层社合作,分购联销或联购分销;大宗集中的业务,可以搞代购、代销、代办;有条件的可以县基联营或多级联营。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上下通开的业务体系,从业务经营上把县以上社同基层社结成盈亏与共、休戚相关的经济联合体。为解决县以上社同基层社的利润分配问题创造条件。
  上级批发部门应当帮助基层社按需选购、调剂余缺;要合理分配名、优、紧俏商品,不搞搭配,不转嫁亏损。
  (二)调整主要业务的差价分配比例,扩大给基层社的差价部分。县以上各级社应根据新形势下的业务变化,一项一项地检查同基层社有关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凡是委托基层社办理的购销业务,要坚决按上小下大原则调整差价分配比例或手续费,确保基层社经营有较多的利润。属于全国统一制订调拨作价办法的商品,如化肥、棉花等,由本部有关业务局负责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意见。属于省级统一制订调拨作价办法的商品,请省级供销社负责调查研究调整。
  (三)解决基层社政策性亏损问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79)供销财字第275号文件《县以上供销社政策性亏损商品划分试行办法》中关于“供销社的政策性亏损一律体现在县以上供销社。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各种商品,包括为其他部门代购代销的商品,都不得负担政策性亏损”的规定,要坚决执行。县以上各级社都不得将政策性亏损转嫁给基层社。如报废农药损失,一般应由县以上农资公司负责联系解决。凡属政策性亏损,应由财政弥补。
  (四)对一时滞销的农副产品,常年生产、季节销售的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以及防灾救灾物资等,需要进行必要的储备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给基层社储存。农药应坚持中央、省、(地)县三级储备,集中于交通要道的规定,以充分发挥其机动作用。确属符合核算由基层社代储较为合理的业务,上级社也应划给相应的货款指标,承担全部利息和保管费用,并给予合理的手续费。属于外部门下放给基层社储备的商品如食盐等,县以上社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帮助基层社解决亏损问题。
  二、处理好理事会和企业的经济关系
  近几年,在体制改革中,扩大企业自主权,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增强企业活力,开拓经营,提高效益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经验不足,在某些方面放管失度,出现资金分散,管理失控,效益不高盈余分配不尽合理等问题。
  如何解决?仍应坚持既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又要充分发挥资财效益的原则,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各级供销社必须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21号文件精神,明确供销社所属的专业公司是供销社内部的经营单位。
  理事会同所属企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理事会是一个经济实体。并据此处理好理事会与企业的经济关系:
  (一)供销社的资金财产,归社集体所有,由理事会统一管理。
  (二)企业对理事会拨付的资金财产按照规定合理使用。
  (三)理事会有权根据需要对所属企业的资金财产进行调整。为了促使企业提高资金财产使用效益,对拨付给企业的资财可以采取有偿占用制,收取适当的占用费。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四)各级供销社理事会的管理费用,按制度规定由所属企业列费用开支。
  (五)企业的税后盈余由理事会统一管理。理事会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规定留利水平,分配给企业,企业在理事会分配数额内,按规定安排使用。
  三、认真“两清”(清商品、清资金),卸掉包袱供销社经济包袱很重,基层社尤为突出。
  供销社的包袱损失,除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地方抽调、挪用、摊派、不合理干预造成的以外,有不少是执行国家任务和统一调拨价等客观原因多年遗留下来的政策性损失。
  近几年,各地为清查、处理经济包袱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
  吉林辽宁青海等省供销社在当地政府领导与支持下,取得财政、税务、银行的积极配合、支援,共同进行“两清”的做法,可供各地借鉴。
  根据一些地区的经验,除对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积极向政府反映,求得合理解决之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彻底清查,划清界限,闸住口子。各级社都要组织专门班子,把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以及各种损失包袱统统清查、核实,单独记帐,单独存放、单独处理,与正常商品、资金彻底分开,明确责任,限期处理。全国以一九八五年底为划分新老包袱的界限。
  (二)实事求是制订有问题商品、有问题资金处理办法和要求,纳入经营承包责任制,联系奖惩,进行考核,堵住新包袱的口子。
  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有问题商品、有问题资金损失预提制度,对正常损失及时进行处理。
  (三)县以上社要对有困难的基层社从资金、商品到业务经营、信息等方面给以支持,帮助他们逐步卸掉包袱。
  (四)邀请税务、银行联合清查,以利于税、行比较全面地了解供销社包袱的客观主观成因,及其处理能力,更好地运用税收、利息等经济杠杆帮助供销社搞好“两清”,卸下包袱。有些地区的税、行已经明确在“两清”处理计划期内,对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及挂帐损失不予加息;对处理包袱有困难的企业给予减息、减免税收等照顾,有力促进了供销社的“两清”和处理包袱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些地区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解决经济纠纷,减少损失,也颇有成效。
  四、建立互助合作基金
  各级供销社是一个有机整体,应该充分发挥其群体作用,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地区、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不平衡和业务经营上的变化,必须集中适当财力,分多润寡,调节丰欠。因此,各级社应根据商业部(84)商财力,分多润寡,调节丰欠。因此,各级社应根据商业部(84)商财字第44号和(85)商财字第53号文件规定,建立互助合作基金(原称“上缴调剂基金”)。
  互助合作基金由各级社理事会在税后盈余中按规定比例10%提取,逐级上缴上级社。各地不得随意改变提取比例。具体上缴办法是:县以上各级社本身计提的一半,由省社集中上缴商业部其余一半及基层社所提互助合作基金如何使用和管理。由各省、市、区供销社决定。
  互助合作基金的上缴时间按商业部(85)商财字第5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
  各级社的互助合作基金(包括由省社集中上缴商业部的部分)一律用于供销社,主要用于支持帮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由于客观原因经营发生困难的供销社,以及用于开拓业务。使用互助合作基金要实事求是,讲求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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