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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二○○一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护理费标准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4-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1]9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 
  200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7043元,月平均工资为587元。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省厅冀劳〔1997〕81号文件规定,现就2001年全省企业因工负伤职工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1、企业工伤职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护理费为293.5元;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234.8元;属于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176.1元。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234.8元,其他亲属每月176.1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抚恤费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293.5元,其他亲属每月234.8元。 
  3、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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