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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8-06 生效日期: 1999-08-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9]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拟定的《陕西省关于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经贸委 1999年8月) 
 
  为了规范我省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确保运输市场有序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陕政发〔1999〕31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原油,包括省产、进口或区外调入的原油;成品油包括省产、进口或区外调入的汽油、柴油、燃料油(含重油、渣油)。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简称省内)所有从事原油、成品油经营、运输、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三、省内原油、成品油运输实行通行许可制度。 
  凡通过铁路、公路运输原油、成品油的,均需持省经贸委统一制作的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原油运输通行证可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陕西省石油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 
  组办公室)办公室委托延长石油工业集团签发;成品油运输通行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 
  四、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原油、成品油销售(购买)单位名称; 
  (二)承运单位名称、车号; 
  (三)运输数量; 
  (四)装油地点,经由、卸油地点; 
  (五)签证时间,有效期限; 
  (六)原油运输通行证加盖陕西省原油运输管理专用章,成品油运输通行证加盖陕西省成品油运输管理专用章。 
  五、凡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流通企业,凭成品油资源配置计划及供货合同办理成品油运输通行证。 
  六、省内经国家批准、认可的各炼油厂凭原油配置计划及供(用)油供货合同办理原油运输通行证。 
  七、省内的原油、成品油储存、运输企业,持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货主的原油、成品油资源配置计划及供货合同办理运输通行证(境内使用)。 
  八、销往省外的成品油,由持有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流通企业凭供货合同办理成品油运输通行证。 
  九、公路运输经陕西过境的原油、成品油,由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凭国家原油、成品油资源配置计划及供货合同办理过境运输手续。 
  十、省内各加油站(点)及外省、市和国家部属单位在陕设立的加油站,原则 
  上到所在地县(区)石油公司购进成品油,并逐步加入当地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连锁经营。 
  十一、凡申请办理石油运输通行证的单位,均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 
  十二、铁路、交通、民航、军队后勤、石化、外贸出口等用油大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确定的油品使用范围,不得对外经营。 
  十三、为了加强对原油、成品油的运输管理,打击非法运输,防止土炼油死灰复燃,决定在黄陵县马家山、宜川县壶口、黄龙县三叉村、定边县二楼村、榆林市镇北台、吴堡县军渡、佳县黄河大桥等处设立公路检查站,对过往油车进行检查、登记;对流向不符、油源来路不明或无油品运输通行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同收。检查站的职能、职责及有关制度等由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另行制定。 
  十四、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 
  十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运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陕西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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