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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业品单列批发给供销社销售农村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2-13 生效日期: 1984-01-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经济形势越来越好。认真安排好农村市场,大力组织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下乡,扩大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工农产品交换,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是商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国营商业统管城乡工业品市场。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做好工业品下乡工作,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努力扩大工业品下乡,加强下乡工业品的计划管理,对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和供应紧缺的一些主要工业品,要在商品流转计划中单列批发给供销社销售农村(以下简称“批发给供销社”)的指标。各级商业、供销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保证计划的实现。

第二章 计划品种和报批程序   第四条 单列批发给供销社的计划品种,定为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火柴、肥皂、洗衣粉、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毛线、煤油、铁丝、圆钉、食糖、铁锅、陶瓷饭碗,共十六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增加品种,但最低不得少于上述十六种。
  第五条 主要工业品批发给供销社的年度计划,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商品流转计划进行编制。县级商业、供销部门,要根据农村市场需要和商品货源情况,按照不同商品的城乡分配原则, 经过充分协商衔接, 自下而上地逐级联合编制上报。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汇总编制的计划,要在当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商业部。商业、供销机构分设的要联合上报。 如有不能取得一致的问题, 可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计划经商业部平衡,批准后逐级下达。在正式下达以前,各地可先按上报的计划(草案)执行。

第三章 主要工业品的城乡分配原则   第六条 自行车、缝纫机,根据国务院[1981]103号文件规定的分配原则,即“商业批发企业掌握的货源,包括不同产地和品种,在保持一九七八年城乡实际分配的基础上,每年的增加部分,百分之八十给农村,百分之二十给城市”。在计划执行中,一般要按批准下达的计划执行;如有不适合农村需要的品种,经与批发部门协商,应允许供销社放弃部分指标。
  第七条 火柴,以上年统计数字为基础,商业批发货源的增加部分,按城乡人口比例分配。
  第八条 涤棉布、中长纤维布、毛线,以上年统计数字为基础,商业批发货源的增加部分,按城乡购买力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棉布、手表、肥皂、洗衣粉,可按供销社的实际需要列计划,但一般不能低于上年供销社向当地批发部门的进货总量。
  第十条 煤油、铁丝、圆钉、铁锅、陶瓷饭碗,按上年的城乡实际比例进行分配。但煤油应保证不低于上年实际分配数,无电地区的农户应保证执行每月每户不低于一市斤的分配原则,在此前提下,货源的增加部分按上年城乡实际比例进行分配。铁丝,应首先扣除棉花打包专项,再按上年城乡实际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食糖,本着充分满足供销社要货的原则列计划,但一般不能低于上年供销社向当地批发部门的实际进货数。
  第十二条 以上各种商品在品种分配上,凡是适合农村需要的品种,要在计划范围内多供应农村。如适合农村销售的中低档手表、加重自行车等,应优先供应农村;20英寸以下的小轮自行车一般不供应农村。
  第十三条 某些商品原有的专项供应指标,应区别不同情况划分城乡范围,一般按用途划分,凡是可以区分城乡的,其货源分别在城乡指标中解决;与城乡都有关系或难以区分城乡的,可按城乡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 有些林区、牧区、垦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没有供销社机构的,也应列入农村分配范围,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按其经营比例划分相应的指标。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分配原则是就全国情况而定的,各地在编报年度计划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商业、供销部门协商一致,作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四章 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第十六条 “批发给供销社”的计划下达后,在实际执行和检查计划时,紧缺商品应按批发企业掌握的实际货源(包括计划外采购部分)进行分配和考核;充裕商品按计划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列入计划的商品,要做到货源、分配、库存三公开,每到一批货就要按城乡计划的比例分配一批。 并要逐级检查,就地结算, 少给或少进的要在三个月内补给或补进。
  第十八条 供货单位和基层供销社要根据下达的计划,在花色、品种、规格、供货时间等方面签订合同或协议,以确保计划的实现。
  第十九条 “批发给供销社”的计划下达以后,如发生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酌情调整计划,并上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商业供销部门要按季、按年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逐级报送书面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要在年终后三十天内报出;季度(或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要在季终后二十天内报出。在计划执行中,如出现问题,应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从一九八四年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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