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19721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台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1972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
第1条 台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配合县内河川整治计画,以公共造产方式经营计画性开采河川砂土,藉资维护河防安全,以达河川疏浚功能,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及平稳砂土市场价格,特设置台南县河川疏浚公共造产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预算法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工务局为管理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采取砂土销货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造产事业开办之筹备工作、规划等必需之费用。
二、公共造产事业营运费用。
三、本基金管理之必需费用。
四、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于县库代理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本府财政局同意者,得存入其它金融机构。
第7条 本基金预算之编制及执行,会计事务之处理及决算之编造,悉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8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县库。
第9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