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7-13 生效日期: 1998-07-1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8]第14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出联(1995)14号)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广告经营者可以连续发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有固定广告名称、固定格式、连续发布并由广告经营者经营承办的全部为广告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三、根据“湖南邮政专送广告”发布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属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但不宜以“邮政”、“邮送”等特定业务的通用名称作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也不宜使用与一般报纸相同的规格、开版和纸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