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1 生效日期: 1994-09-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4〕33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发展迅速,为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部分群众法纪观念淡薄,宣传教育跟不上,管理措施不力,致使在公路建筑红线内盖房搭棚、堆物作业、堵截边沟、摆摊设点、晒粮以及偷伐路树现象较为严重,不仅破坏了路面,影响路容,而且阻碍车辆通行,危害交通安全。对此,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多次指示要狠抓路政管理,建设文明公路。1993年11月,省政府发布了《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对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拟在全省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在今年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掀起建设文明路活动高潮。整个活动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办法》,造成一定声势,使国家有关公路的政策法规为广大群众所了解,提高全民爱路护路的自觉性;第二阶段为清理路障阶段,组织交通、公路、公安、工商、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及沿线乡镇联合上路,依据《办法》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清理拆除公路两侧违章建筑,制止和清除乱堆、乱摆、乱晒等阻碍交通的现象;第三阶段为建章立制阶段,由公路部门与沿线有关乡镇签订建设文明路公约;第四阶段为检查评比阶段,由各地市按照省公路局制订的文明路标准进行检查评比,达标者给予奖励。具体活动方案和文明路标准,由省交通公路部门制订。 
  二、清除路障是搞好建设文明路活动的关键。在扫障过程中,既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又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对那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重违章影响路况、危及行车安全又不听劝阻的,要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在清障过程中对严重影响公路排水的路边店要重点整治,限期恢复排水系统,并按《办法》的规定,降低店外地坪标高。对所有违章户都要上门宣讲公路管理的政策法规,以事实说明其危害,争取理解和配合。在扫障的同时,还要注意帮助解决房屋拆迁用地和摊贩经营场地等问题。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由于公路线长、面广,为集中力量搞一段成一段,不走过场,建设文明路活动要突出重点。省的重点是抓贯穿我省东西、南北的两条主干线320国道和105国道,具体路段由省交通厅会有关部门商定。各地市在抓好省重点路段文明路建设的前提下,也要按照抓主要干线公路而问题又较突出路段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要以《办法》为依据,做到标本兼治,以法治路、管路。同时,要把这一活动同治理公路“三乱”,在公路穿过的城镇还要同创建文明街(路)活动,以及做好公路绿化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综合治理,使我省公路面貌有一个明显变化,从根本上树立江西公路的好形象。 
  四、建设文明路活动牵涉面广,任务艰巨,需要政府负责同志亲自出面,加强领导。相关地(市)、县(市)政府要成立建设文明路活动领导小组,由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交通、公路、公安、工商、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路部门,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公路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在清理、扫除路障的过程中,涉及地方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原则上由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江西省交通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