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辅字第094005072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辅字第0940050724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5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因应「农业金融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及「农会渔会信用部净值占风险性资产比率管理办法」实施后,信用部资本适足率未达百分之八之农、渔会(以下简称资本适足率不足农、渔会),年度决算总盈余无法提拨农、渔业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事业经费,为维护农、渔民基本权益,爰酌予补助其相关经费,特订定本补助原则及审查注意事项。
二、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于每年度农、渔会预(决)算完成法定程序后一个月内,汇整辖下资本适足率不足农、渔会之当年度推广事业预算,农、渔业推广事业计划书及上年度盈亏拨补表函送本会辅导处及农业金融局;渔会部分加送本会渔业署。
三、本会依据前点所送数据审查后酌予补助直接服务农(渔)民推广业务及文化活动等相关必要之经费,其补助项目如下:
(一)推广旅费:编制内农、渔业推广人员国内出差旅费。
(二)农事、渔事、家政、四健推广经费:办理产销班、家政班及四健会作业组之教育、训练、讲习等相关必要经费。
(三)文化业务费:办理农、渔民节及产业文化活动等相关必要经费。
前项推广经费补助,以各该农、渔会上年度决算金融事业盈余原可提拨推广文化福利经费为原则,并不得超过各该农、渔会当年度预算推广文化福利业务经费;每一农、渔会最高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为限。
四、资本适足率不足农、渔会依本会「农业管理计划研提与管理手册」规定研提补助推广经费计划,函送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汇整初审后,函送本会核办。
各相关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得依相关规定配合补助办理。
五、前点计划书应依附表一填列该农、渔会近三年来其农、渔业推广服务事业预(决)算及执行率,当年度农、渔业推广工作人员名单、会员数、推广教育组织班数及班员数,并填具附表二本会近三年来补助推广服务相关计划执行成果表等数据,提供审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