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府劳一字第094271147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政府(94)府劳一字第094271147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称本府)为处理违反劳工退休金条例事件,参酌行政罚法之法理予以有效之裁处,建立执法之公平性,减少争议及诉愿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订定本基准。
二、本府处理违反「劳工退休金条例」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如下表:(略)
三、对于个别案件有特殊情况者(得考量案情是否严重、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程度、不法利得之多寡或其资力等因素),得按裁罚基准酌予加重或减轻处罚;但应叙明加重或减轻之理由。
四、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