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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6 生效日期: 1997-08-0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认定范围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均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上述以外,下列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总机构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分支机构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资料的,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其分支机构费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三)下列企业,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业企业;
  2、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商业企业。
  (四)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3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改头换面(包括改变企业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及停办后复办的等),在3年内也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对上述标准,需要解释的是:
  1、会计核算健全,指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年应税销售额,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含税)总和;新办企业,是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年销售额。
  3、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它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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