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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1 生效日期: 1997-03-2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就如何处理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以下简称“罐头”),提出如下意见:
  立即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除去所有罐头包装上的“荣获中华民国水产罐头类金字招牌奖”字样和使用“中华民国”纪年的日期标志。此案如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在对其外包装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后,可允许销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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