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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纺织机械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20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纺织工业部
发布文号:
纺织机械是国氛重点出口机电产品。近年来,组织成套纺织机械和单机。器材出口已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各地纺织机械器材企业正积极采取措施,发展品种,提高质量,外贸企业也积极开拓市场,扩大纺织机械产品出口。
  前一时期,由于体制改革后的一些关系没有理顺,宏观管理失控,具体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致使纺织机械出口出现了些问题。一些未经鉴定和生产考验的产品急于出口;一些产品质量低劣,未经检验合格发货外运;还有多头对外,削价竟销,肥水外流等。这些问题,国外客商有强烈的反映,我驻外商务机构已多次提出意见。
  为了加强纺织机械出口的管理工作,做到既能多出口,卖好价。钱,多创汇;又能把注质量关,维护我国出口纺织机械的声誉,不丢失已占领的国外市场,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纺织机械产品的计划性。成套纺织机械产品的出口,不仅是一个创汇问题,还涉及进口国与我国争夺纺织品市场的问题。而且,成套纺织机械和关键单机、器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也需要统筹安排,不能顾此失彼。为此,成套纺织机械的对外谈判和出口。要纳入我部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对外销售。
  二、严格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今后,未经国内生产鉴走和不具备批量投产条件的产品不准出口;未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或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口;测绘仿制和涉及国外专利的不准出口,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今后,出口的纺织机械、器材在出厂前都必须经我部指定的北京上海天津和无锡四个国家级的纺织机械和器材检测中心组织检查,认证合格后才准出口。
  经过检测中心检测的产品检测中心要对产品质量负责。
  出口的纺织机械产品,生产厂要负责做好对外的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未经检查合格和认证的纺织机械产品,外贸公司一律不予收购和经销,如经销未经检查合格和认证的纺机产品,出口后发生质量问题,由出口的外贸公司全部负责。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今后,出口的纺织机械产品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在未实行出口许可证以前,先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顽尚未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生产企业不准出口,外贸公司也不准收购经销。
  四、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同一型号的产品,可以由几个企业同时生产,而每个企业要有各自不同的商标。“特别是名牌产品要尽快注册自己的商标。国内商标注册后,可以委托外贸部门在进口国登记注册,一经注册登记,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不得侵犯。
  商标登记工作争取1989年底以前办好。
  五、保护开拓市场者的利益,鼓励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纺织机械出口之所以能到巴基斯但、泰国和孟加拉等东南亚地区,并有一定的信誉,是经过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多年来努力的结果。对已占有的东南亚市场,应当尽力维护开拓者的利益和我国出口贸易的信誉)过去没有在这些市场出口过纺织机械产品的其他外贸公司不要再去同一市场进行竞销。国内其他外贸公司可以去南美、非洲和苏联、东欧、中东等地开拓新的纺织机械市场。除了已经出口的棉纺设备以外,各外贸公司可以逐步扩大纺织机械的出口品种。
  六、成套纺织机械出口实行集中经营。成套纺织机械的特点是多工序、连续化、工艺技术性比较强,要求高,相互配合也比较密切,组织成套纺织机械出口,需要有一定的业务技术条件才能组织好出口经营。这几年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已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为此,今后应当由这两个公司继续经营纺织成套设备,并逐步扩大品种,扩大市场。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外贸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拓新的市场,出口新的品种,逐步开展经营活动。
  七、实行出口纺织机械产品最低保护价的制度。根据国际市场的行情,由我部和外贸部门、驻进口国商务处和有关外贸公司会商,制订销往不同地区、国家的纺织机械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格,每年公布一次。各出口单位不得低于这个价格出口,以防止国内削价竞销,损害我国纺机产品出口信誉,肥水外流。
  八、加强对纺织机械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纺织工业部成立纺织机械出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成套纺织机械出口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同时,会经贸部和出口商会做好纺织机械产品出口市场和价格方面的协调工作。
   以上各点,请各省市纺织机械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公司及各纺织机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部纺机出口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以便逐步补充完善。
   九、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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