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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6 生效日期: 1998-05-26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核实,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南证管办)在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上市前出具虚假文件的问题上负有主要责任。
  罗中山公司是1993年11月经海南省证券委琼证[1993]85号文批准,于1994年6月26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375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该公司实际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占总股本的14.8%,违反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关于“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点五”的规定。1996年12月,该公司海南省确定为上市预选企业。为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海南证管办以海南省证券委名义,于1996年12月为其出具了虚假的琼证[1993]2号文件,将罗牛山公司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时间调整为1993年3月31日,对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也做了相应调整,使之符合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海南证管办更改对罗牛山公司批准文号、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时间、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南证管办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各级证券监管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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