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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0 生效日期: 1996-09-1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外函发[1996]072号
×××·××会计师事务所:
  你公司1996年8月19日来函悉。文中反映,由于××--××有限公司和山德士有限公司合并及组建,发生其在华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现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所得税问题。因公司合并和组建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交易以成本价或账面净值转让而不产生转让收益,正常情况下,没有转让收益不涉及所得税的问题。但是,鉴于来文反映的情况属于关联公司间的股权交易,交易情况及价格应专案报主管税务机关裁定。
  2.营业税问题。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如果该项股权是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那么,转让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3.印花税问题。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其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付5/10000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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