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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 2003-11-1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3]220号
  为了加强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通知要求,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自查工作,并配合省上做好抽查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函〔2003〕269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拟定于2003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工作主要针对2002年1月1日以来开始立项、(预)可研、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对立项报告、(预)可研报告等进行审查,检查是否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使用 
  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抽查,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抗震设计中的使用、落实情况。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 
  保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17741-1999)及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 
  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一般建设工程(特别是城市地区)的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是否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7号令)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8号令) 
  (五)《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六)《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28号令) 
  (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家标准GB18306-2001)(八)《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17741-1999) 
  三、检查方式 
  此次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省属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局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自查;其它建设项目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地震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此阶段工作须在2003年11月2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总结于2003年11月25日前报送省地震局。第二阶段,在各部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将组织省地震局、省计委、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此次检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上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须成立由地震、计划、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二)在检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落实法律责任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各地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各项法律措施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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