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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7 生效日期: 1998-04-27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1997年3月起,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严重违反国家会计制度和证券法规,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在为琼民源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经查证,琼民源在其公开披露的1996年年度报告及其补充公告中,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虚构利润和虚增资本公积共计10余亿元。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为琼民源出具了含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5条关于“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11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
  资决定”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3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股票条例》第73条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20条、第 22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暂停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佑业务的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卢庚保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及卢庚保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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