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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扬广告监督管理先进单位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2 生效日期: 1996-03-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广字[1996]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广告法》公布施行一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广泛深入宣传《广告法》,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整顿广告经营秩序为中心的治理广告市场的活动, 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扬广告监督管理先进单位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329号]的规定,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审核,并经局办公会议通过,我司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等70个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科)在贯彻《广告法》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通报全国予以表扬。
  上述单位的先进事迹材料,由我司整理后下发,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努力研究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广告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使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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