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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3]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兰州市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救灾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运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 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应急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抗、防、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三条 救灾应急预案的实施原则是:分级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暴洪、滑坡、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助。 
 
 
第二章 救灾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预案的主体,相关部门为主体成员。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或指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该小组即是同级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救灾应急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抗灾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及兰州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人为副组长,民政、宣传、抗旱防汛、水利、财政、国土、计划、经贸、交通、农牧业、气象、卫生、公安、建设、教育、邮电、电力、外事、新闻、粮食、供销、物资、医药、海关、旅游、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是救灾应急工作指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灾情及救灾工作应急紧急会议,听取民政、抗旱防汛、水利、农业、国土等部门的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三)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驻兰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灾区进行支援。 
  (四)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运救灾物资、食品、药品等。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捐赠接收工作。 
  第七条 同级救灾应急主管部门为指挥部办事机构。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救灾应急工作,设立本部门的救灾应急机构和办事机构。 
  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灾情评估和救济安置组(设在市民政局)、抢险救灾组(设在兰州军分区)、医疗卫生组(设在市卫生局)、物资供应组(设在市商贸委)、通信联络组(设在市邮电局)、交通运输组(设在市交通局)、治安保卫组(设在市公安局)、宣传报道组(设在市委宣传部)、涉外事务联络组(设在市政府外事办)等10个工作组。 
  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民政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兰州军分区、水利、财政、经贸、交通、农牧、国土、建设、新闻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传达救灾工作指令,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 
  (四)紧急筹集、调运救灾资金和物资。 
  (五)处理市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灾情等级划分 
 
  第八条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灾、轻灾四级,具体划分标准为: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3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倒塌房屋1000至3000间,损坏房屋3000至5000间; 
  2、死亡人数10至30人;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灾。 
  1、倒塌房屋100至1000间,损坏房屋1000至3000间; 
  2、死亡人数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0至5000万元。 
  (四)未达到一般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九条 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应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 
 
 
第四章 救灾的前期准备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灾情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值班,保证灾害监控的严密性和灾情信息的通畅性。一旦灾情发生,做到第一时间知情、第一时间上报。 
  第十一条 物资储备是实施救灾应急预案的根本物质保证。市、县区政府及同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实际和本预案救灾职责,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和器材,保证灾情发生时抢险救灾的需求。市财政每年列支抗灾救灾专项资金,用于突发自然灾害时,帮助灾区抢险救灾,重建家园,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及同级相关部门救灾应急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用于灾区群众吃、穿、住、医和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修复灾毁水利基础工程,防汛抗旱,供应灾区人畜饮水,修复灾毁交通通讯设施,开展农业生产和灾区生产自救,修复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解决治理滑坡等灾害的困难补助等。救灾应急物资主要有:粮食、食盐、种子、饲草(牧草)、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汽油、汽车、铁丝、铁钉、橡胶、塑料、油料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十三条 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解决。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按规定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与兰州军分区协商,配备现代化救灾车辆、通讯设备及必要的抢险救灾器材,在大灾和特大灾发生时,视情况派出救灾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运送救灾物资等工作。 
 
 
第五章 灾情上报 
 
  第十五条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县区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并密切注视灾害的进展状况;县区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知情后,立即转报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的进展状况和灾情严重程度,制定救灾应急计划,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将知情立即报告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情况做好救援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区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对发生的轻灾和一般灾,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发生的大灾和特大灾害要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以县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基本数据为准,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名称、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程度和生产生活急需解决的问题等。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虚报。灾情数据未经证实,不得公开报道,大灾、特大灾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必须经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会同灾区政府及其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六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尽其责的原则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二十条 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灾情和灾区所在地政府的请求,决定应急反应的规模,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本预案职责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二十一条 一般灾和轻灾发生后: 
  (一)县区、乡镇政府应急行动 
  受灾县区、乡镇政府,应迅速启动当地救灾应急预案,24小时内将灾情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提出救灾应急工作规模建议;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有: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市级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防汛抗旱、建设、地震、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突发性大灾和特大灾害发生后: 
  (一)县区、乡镇政府应急反应 
  受灾县区、乡镇政府立即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救灾预案,调查核实灾情,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尽快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和物资,确保灾民不发生流离失所、逃荒要饭、冻死饿死、严重流行性疾病、营养性水肿病等非正常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市上救灾应急预案,并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民政、抗旱防汛、水利等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救灾应急工作;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上支援;根据灾情,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驻兰解放军、武警支队支援;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名义发慰问电;市政府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慰问受灾群众;市级有关部门、驻兰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所属有关部门、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救灾应急工作。 
  (一)抢险救援 
  由兰州军分区牵头,驻兰部队、武警兰州支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抢救被压埋人员。 
  (二)灾情评估与报告 
  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水利、农业、电力、交通、建设、国土、经贸、地震、林业、抗旱防汛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灾情发生后,对灾情进行调查了解、收集、汇总,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上有关部门。 
  (三)灾民转移安置 
  由市民政局牵头,兰州军分区、市公安、财政、交通、粮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省、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转移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通知,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宣传动员,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治安,保障妥善转移安置。 
  (四)灾区紧急救助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委宣传部、财政、粮食、经贸、交通、公安、外事为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及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积极筹措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调集和运输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救助工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互救活动。 
  (五)应急资金落实 
  由市财政局牵头,民政、银行(救灾专户银行)为成员单位,做好省、市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指导、督促灾区做好省、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六)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监督中心、药品技术监督局、疾病防控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和灾民安置区(点)的饮用水源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七)物资供应 
  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市民政局、经委、商贸委、粮食局、供销社、物资总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经贸、商业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交通运输 
  由市交通局牵头,公安、公路、铁路、建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涵洞、空港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通畅,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等工作。 
  (九)通讯保障 
  由市电信局牵头,邮电、移动、联通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做好救灾监控网络的通讯保障,做到灾情信息上传下达顺利通畅,在灾情发生后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救灾应急通信通畅,必要时可无条件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十)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 
  由市建委牵头,水利、电力、交通、国土资源、房产、规划、通讯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城市交通、通讯等设施,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一)农田修复和生产自救 
  由市农牧局负责,水利、供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损毁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指导农民进行损毁农田、连片鱼塘的恢复,调运籽种、化肥、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及时抢种、复种,尽快恢复生产。 
  (十二)社会治安保卫 
  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交通秩序,保护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三)宣传报道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民政、市级各新闻单位为成员,紧密配合市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进行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协助回答国内外社会各界有关灾情的询问。 
  (十四)涉外工作 
  由市外事办牵头,民政、经贸、外宣办等为成员单位,协调处理好救灾应急涉外事务。 
  (十五)次生灾害的预防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民政、经贸、水利、建设、气象、煤炭、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预报、预防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损失或消除灾害污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发布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定期组织救灾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按《兰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兰政办发〔2001〕4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救灾应急预案,并报上级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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