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7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救灾工作的应急预案。要做好救灾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确保救灾工作的迅速、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各司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救灾应急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国家给予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发生的冰雹、暴洪、滑坡、泥石流、沙尘暴、雪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在农村灾区的紧急救助。 
 
 
第二章 预案启动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灾、轻灾四级。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3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倒塌房屋1000间,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灾: 
  1.倒塌房屋100间,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一般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发生特大灾和大灾后,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采取的措施,灾区生产、生活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救灾应急反应行动规模根据灾情大小确定。一般灾和轻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大灾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特大灾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救灾应急相关部门,根据灾情迅速采取应急反应行动,并对灾情进行全面核查,核定灾害损失和等级。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时,即为抗灾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救灾应急工作。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负责人为副组长,省水利、农牧、财政、商务、交通、卫生、气象、粮食、医药、建设、教育、国土资源、通信、电力、外事、民航、铁路、海关、旅游、保险、新闻和省科学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十条 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二)迅速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三)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四)根据需要商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成救灾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十一条 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灾害评估组(设在省民政厅)、救灾安置组(设在省民政厅)、抢险救灾组(设在省军区)、医疗卫生组(设在省卫生厅)、物资供应组(设在省发展计划委)、通信联络组(设在省通信部门)、交通运输组(设在省交通厅)、治安保卫组(设在省公安厅)、直传报道组(设在省政府新闻办)、涉外事务联络组(设在省政府外事办)等11个工作机构。 
  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综合协调办事机构。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农牧、财政、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汇总、核查灾情,评估灾情损失,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传达救灾工作指令,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及相关部门落实救灾措施。 
  (三)组织筹集调运救灾资金、物资。 
  (四)及时开展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五)承担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救灾应急工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救灾应急预案,设立相应的应急机构。 
 
 
第四章 救灾的准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灾情,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在人员、救灾车辆、通讯及抢险救灾器材方面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支援地方紧急运送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抢险救灾及生产自救。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实际,积极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在灾害频发地区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和器材,保障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十六条 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和物资的筹备,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政府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救灾应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是:解决灾民吃、穿、住、医疗及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方面的生活困难;修复水毁水利基础工程;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修复水毁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开展农业生产和灾区生产自救;恢复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救灾应急补助物资包括灾区所需帐篷、衣被、面粉、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抢险救灾、重建家园所需木材、钢材、水泥、砖瓦、汽油、柴油、煤油、铁丝、铁钉、玻璃、橡胶、塑料、油毡等物资;医疗卫生所需药品和器械;恢复生产所需种子、饲草(牧草)、化肥、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 
  第十九条 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和物资必须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滞拨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二十条 一般灾和轻灾发生后: 
  (一)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当地应急反应预案,拟定救灾应急工作方案并分组实施。24小时内将灾情上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灾工作给予指导,有关部门规情况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并了解核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大灾发生后: 
  (一)灾区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抗灾救灾,了解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由市县两级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 
  (二)省人民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救灾应急工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省政府组成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国家支援;根据需要可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二十二条 特大灾发生后: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救灾应急预案;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市县两级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二)省人民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救灾应急工作;根据灾情,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省政府领导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迅速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省政府根据需要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救灾应急工作。 
  (一)灾情的搜集、评估与报告 
  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核查、收集和汇总,并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将灾情及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人员搜索和救援 
  驻甘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救灾应急需要,迅速调集救援官兵赶赴灾区,帮助灾区政府抢救被压埋人员,转移安置被围困群众,排除险情。 
  (三)灾民转移安置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按照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通知,宣传动员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四)救灾应急资金 
  民政部门根据交情,及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并做好应急款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工作。 
  (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六)物资供应 
  商务、粮食部门紧急调运救灾所需食品和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给。 
  (七)交通运输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涵洞、空港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八)通信保障 
  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救灾应急通信通畅。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允)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 
  电力、建设等部门抢修灾区供电、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十)农田修复和生产自救 
  水利、农牧等部门对损毁的农田水利设施进行修复;指导农民对损毁农田、连片鱼塘等进行恢复,调运籽种、化肥、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及时抢种、复种,尽快恢复生产。 
  (十一)社会治安保卫 
  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新闻报道 
  按照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审核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对灾情及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十三)接收援助 
  民政部门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外事、海关、税务、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十四)涉外工作 
  省外事部门按照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办理救灾应急有关涉外事务。 
  (十五)次生灾害的预防 
  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煤炭、环保、科技等部门对灾区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预报、预防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损失或消除污染灾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