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授税财字第094221897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南投县政府府授税财字第094221897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为配合「南投县简化评定房屋标准价格及房屋现值作业要点」之实施,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房屋构造类别,以建管单位核发之使用执照所载为准,无使用执照者,依建造执照为准,未领建造执照者,其构造别依下列规定认定:
(一)钢骨造:建筑物之梁柱架构以各种型钢组合而成,以支撑垂直及水平载重。
(二)钢骨混凝土造:柱梁使用钢骨为主筋,浇灌混凝土之房屋,其墙壁及床板大部分为钢筋混凝土造。
(三)钢骨钢筋混凝土造:柱梁使用钢骨,间有部分使用钢筋为主筋,浇灌混凝土之房屋,其墙壁及床板大部分为钢筋混凝土造。
(四)钢筋混凝土造:建筑物以混凝土配以钢筋或钢材建造。
(五)预铸混凝土造:房屋之梁、柱、楼板、墙面等预先在工厂依设计尺寸灌铸,养护后再运至工地并装组立而成。
(六)加强砖造:构造主体为砖造,柱梁使用钢筋混凝土补强,其墙壁仍承载垂直荷重,其床板大部分为钢筋混凝土,屋顶大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七)钢铁(架)造:柱梁使用各型铁材,其墙壁大部分为铁骨,屋顶为山形铁造屋架。
(八)木造:柱、梁、墙壁使用木材之房屋,其屋顶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造屋架。
(九)石造:柱、墙壁使用石块之房屋,梁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顶大部分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砖造:柱、墙壁使用红砖之房屋,梁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顶大部分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土造:房屋之柱、墙壁使用土块砌成,屋顶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二)竹造:房屋之柱、梁、墙壁使用竹材,屋顶大部分竹造屋架。
三、顶层楼梯房若其面积未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计课。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设籍时,如未申请使用执照者,请其提供平面图,已有使用执照者,应洽建管单位提供。
五、房屋现值之核计,以「南投县房屋标准单价表」(附表一)、「南投县各类房屋耐用年数及折旧率标准表」(附表二)及「南投县房屋地段等级评定表」(附表三)及本要点规定为准据。
六、无电梯设备之五层以下分层所有之楼房,其房屋现值应依「五层以下分层所有楼房价值分担标准表」(附表四)之分层递减率标准评定。
七、房屋设有电梯者,电梯之价格应依照「电梯设备工程费概算表」内之价格予以评定(附表五)。
八、房屋构造别或用途别,在房屋标准单价表内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类似类目,评定课征,无类似类目可资比照时,另行按实际之工料评估。
九、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完成日期之认定,应以使用执照所载日期为准,无使用执照者,以完工证明所载日期为准,无使用执照及完工证明者,则以申报日为准,无使用执照及完工证明亦未申报者,即以调查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