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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0 生效日期: 2003-05-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3]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国大陆相继发生了10多起5级以上地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较大损失。国务院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月29日转发了《中国地震局关于2003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号),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我省地处地震和火山多发地带,2003年1月至4月,我省岛陆及近海地区已发生3级以上地震6次,其中2月19日至24日,陵水近海发生3级震群现象。为了全面贯彻国办发[2003]6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的关键一年。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加速我省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增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我省地震形势的严峻性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震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防震减灾是特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必须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法行政。各市、县要依法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保证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投入,落实国家、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配套经费,保障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地震、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 
  三、强化地震与火山监测预报工作。要结合实施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进一步加速全省地震与火山监测预报信息技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和群测群防“三合一”网站建设,特别要加强琼东北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与火山监测工作,加强海洋地震观测及群测群防工作。海口、三亚、文昌、琼海、东方、儋州、定安、临高等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站的领导,确保全省市、县地震监测信息技术系统正常运行,提高全省岛陆和近海地区的地震响应能力。 
  以震情为中心,认真做好分析预报和短临跟踪工作,继续加强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危险区和需要注意地区的震情趋势判定,提高地震与火山短临预报准确性。 
  四、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省地震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防震减灾地方法规体系,尽快完善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震灾预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遗址保护和震后重建等方面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和城镇规划建设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地震行政执法检查。依法编制全省和市、县防震减灾规划。城镇规划的编制与修订要充分吸收地震科学成果,地震部门要参与城镇规划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 
  五、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地震局,抓紧做好省级与市、县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加速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技术系统建设,建立全省地震应急救灾地理信息系统动态基础数据库,落实和监督检查各项地震应急救灾措施,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切实做到组织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到位、应急有序、有备无患。 
  按照“平战结合”、“一队多用”的原则,组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培训,形成突击力强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力量。 
  六、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宣传防震减灾法法规和地震与火山科普知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地震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及新闻单位要按照“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针对不同层面需求,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加强对震情灾情宣传报道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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