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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10 生效日期: 1991-01-10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平板玻璃各类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乡镇企业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放许可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平板玻璃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临时营业执照不能申请。
  (二)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和组织机构。
  (三)出厂玻璃质量和名称、规格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
  (四)联合企业各分厂自身达到有关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按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审查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审请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填写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市建材许可办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二)地方审查
  省市建材许可办对上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即通知检验单位安排抽检样品,检验合格后才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三)部门抽检
  国家建材许可办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抽查,经抽查合格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将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市建材许可办。
  (四)登报公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五)限期整顿
  经审查或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逐级通知该企业,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顿,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条 产品质检单位
  各级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组织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暂缺检验单位的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自治区批准的检验单位代检)。按技术标准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企业对省级质量监督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一个月内向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仲栽要求。

第七条 审计员的选派
  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分部级审查员和省级审查员,分别由国家建材许可办和省市建材许可办选派。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平板玻璃专业人员担任,非专业人员不得担任审查员。具体办法要求如下:
  (一)部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建材许可办正式聘任,部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许可办颁发聘任书及证书。
  (二)省级审查员: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选派。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组成若干审查小组。每组审查员不得少于三人,省市建材许可办派员参加,并负责组织审要工作。

第八条 颁发的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五年。

第九条 取得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玻璃产品包装上注明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码。
  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码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十三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码为: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国家建材局发证的编号为“23”。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规定:平板玻璃产品编号为“021”。

第十条 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建材许可办、玻璃产品监督检验机构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凡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国家建材许可办经调查核实(并报经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后,对下列情况有权注销其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
  (一)质量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将未经验验的产品出厂,限期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三)将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印许许可证标记的包装物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各平板玻璃企业应积极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新建和转产平板玻璃的企业试生产半年内必须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因故关、停、并、转或确定产品淘汰时,原生产许可证即告换效,并交回发证单位。企业不得以改型产品为名,冒用过去申请的的编号,也不得自行在产品编号上附加尾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业部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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