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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 2003-03-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并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全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规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要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各市和需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重点县(市)、区要抓紧开展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要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同级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体现可操作性,防止简单重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广泛开展对规划的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三、《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规划》。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申请,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其用地。同时,要严格依据《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将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并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 
  六、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统一采用与《规划》相一致的数据库标准,建立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速推进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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