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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7 生效日期: 2002-11-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2]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沿海平原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量开采地下水问题。杭嘉湖地区超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的问题尤为突出。为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控制地面沉降,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下水超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监测,杭嘉湖地区已先后形成了多个以城镇为中心的区域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地面沉降,沉降中心最大累计沉降量已达837毫米。在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洪涝灾害加剧,桥梁净空减少,水准高程失真,部分水利工程效益衰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受到严重影响。近年来,虽然杭嘉湖各地采取了措施,地下水超采的情况有所缓解,但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控制地下水超采,保护地下水资源,遏制区域性地面沉降,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杭嘉湖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把控制地下水超采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禁采限采。 
  二、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严格控制开采总量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划定杭嘉湖地下水限采区与禁采区,提出禁采、限采的实施计划,杭嘉湖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地下水位降落中心及其他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地区划为禁采区,严禁增打新井,实行压采封井,原则上开采总量每年压采三分之一左右,到200年底除地面水供水管网未及地区允许采用地下水作为直接饮用水源外,一律停止开采。沉降中心周边及其他地面沉降较为严重地区划为限采区,禁止增打新井,停止办理取水许可和凿井审批手续,实行限制开采,用3至5年时间调整供水结构,解决替代水源,压缩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地面沉降。 
  非禁(限)采区也应从严控制地下水开采,无特殊需要不得增打新井。确需增打新井的,必须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15号令要求,进行水源论证,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还需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控制开采总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下水勘查、评价成果、开采动态与地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市县政府严格按计划执行,避免地区、层位、时间“三集中”开采,杜绝新的超采区产生。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设施建设 
  改善和提高河网水质,是解决杭嘉湖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的根本措施。杭嘉湖各级政府要加强水资源保护,结合杭嘉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与供水水源保护地的建设工作,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综合整治水环境,不断改善水源,提高水质。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失时机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设施建设。杭嘉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禁采限采的期限要求,做好地面水供水替代水源的规划、建设工作,特别要加快禁采区、限采区的水源、供水设施与管网的建设,保证禁采限采计划的实施。要不断提高城市中心水厂的供水能力,扩大洪水区域范围,加快供水管网向乡镇、村延伸。凡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区,原则上都要逐步停止开采地下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封井。 
  四、加强地下水的监测和监管等基础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制定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改进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建立一批地面沉降监测点和标组。观测资料和成果要及时报告各级政府与相关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深井管理,及时了解和定期检查取水户的用水情况,监督考核开采计划的执行。已建成的深井必须具有取水许可证、计量装置、用水台账以及标明井位、井深、取水层位、施工队伍等情况的铭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取水情况,取水户要确保计量装置的完好运行。无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损坏的,按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连续运行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年初第一个月向水利、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与上一年度用水情况,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同时抄送建设主管部门。 
  地下水回灌是控制地面沉降,防止地质环境恶化的有效措施。回灌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回灌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 
  五、运用经济措施,限制地下水开采 
  水资源费是优化水资源配置和推进节水工作的重要手段,我省现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偏低,未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要逐步提高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以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下水水资源费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用于地下水的监测、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管理等。对未经批准取水、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故意损坏计量装置、非法凿井等违反水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杭嘉湖地下水限采禁采工作由各市政府负责,分级落实责任制。省级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目标责任制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计划组织实施不力,不履行封井压采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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