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地籍字第0940099351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花莲县政府府地籍字第0940099351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确保本府地政局(以下简称地政局)暨所属地政事务所(以下简称各所)计算机机房及地政信息系统软硬件设施之安全特订定本标准作业程序。
二、地政局暨各所计算机机房之主机及外围设备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分别为地政局地籍课,各所信息课。
三、计算机机房及地政信息系统软硬件设施之管理维护:
(一)计算机主机系统应设置于专用机房,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机房应装设空调、除尘、除湿、烟火感应器、特殊防火设备、紧急照明等设备,并应定期检视维修。
(三)机房之空调设备应独立设置二套以供备援,并定期保养之。
(四)机房内严禁吸烟、进食及存放易燃物或未经核准之电器等。
(五)机房应依系统厂商提供之温、湿度标准调整空调设备,以维持系统正常运转。
(六)计算机机房应独立供电,并应加装不断电设备及发电机。
(七)机房之管理应有工作日志,注明设备使用状况、故障、异常情况,每日陈核。
(八)非机房管理人员非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进入机房,进入应换穿拖鞋,并不得任意操作各项设备。
(九)客户端设备由使用人保管,如变更安装位置及加装外围设备,应签会管理单位评估可行性后,并签请地政局局长或各所主任核定。
(十)地政信息系统,应订定维护合约,并依合约要求维修公司定期及临时性维修保养。
(十一)客户端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即通知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通知维修厂商维修,并纪录维修情形;各所如遇重大故障,应即处理陈报主管并通知地政局。
(十二)连接于不断电设备之计算机专用插座,不得插接其它电器用品。
四、机房管理人员应执行下列例行保养及管理作业事项:
(一)机房电源、空调与主机之开关及机房门禁之管理。
(二)检视计算机设备运作,控制机房之各项设备及其清洁维护管理。
(三)填写各项表簿,格式详如附表1至9.
(四)计算机设备、运作故障之排除或联系处理。
(五)计算机设备使用顺位管制。
(六)资料备援。
(七)操作系统、或软件包安装与更新之执行或督导。
(八)计算机硬件之装置、配线、配电工程之督导。
(九)机房管理人员因故未能上班执行任务时应事先选定职务代理人,经主管核定后,由职务代理人代行各项工作。
(十)除已规定之例行性工作外,各课(室)如需于上班以外时间使用电脑设备,应于下班前一小时以书面通知机房管理人员。
五、程序管理及安全防护:
(一)地政信息化系统软件及软件包,由管理单位统筹负责维护。
(二)上级机关统一开发交付使用之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不得自行更动,若有更改需求应签报管理单位统一办理。
(三)自行开发之应用软件,应由开发人员会同业务主办课,签报主管核定后,方能安装,其维护及更新亦同。
(四)合法软件之安装、更新,应由请购单位签报主管核定后方能实施。
(五)各类软件及文件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备援及检视。
(六)各项软件非经合法授权不得复制提供他人使用。
六、档案数据库管理及安全防护:
(一)计算机主机硬盘中的所有档案应依「地籍数据电子处理系统备援实施要点」备援。各应用系统作业档案,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备援。
(二)操作系统及档案,应复制备用,并妥为保管。
(三)非经常使用之档案,应于备援后清除,其清除方式如下:
1.客户端操作人员之个人专用目录者,应于每月月底自行清理本身目录内档案。
2.各应用系统管理人员应每周清理所负责系统之档案。业务单位认有保留必要者,应申请保留于硬盘或备援保存。
3.备援媒体之储存场所,应注意温、湿度控制及磁场效应并应有专用之消防设备,且严禁吸烟及使用电热器。
4.保存年限半年以上之备援磁性档案,每半年应至少转录至另一媒体一次以确保数据之可用性。
5.已复制数据之磁性媒体及作业报表,应经权责单位同意后方可携出。
6.机密性档案及输出报表之管理,应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与非机密档案数据隔离,指定专人分级保管。
7.员工离职时,应逐项点交接管人员,并列册报备。
七、使用权限(密码)管理及安全防护:
(一)计算机使用之识别码及数据使用权限由管理单位负责设定,并视需要适时更新;员工离职或异动时,应调整或删除其使用权限确保系统安全。
(二)各应用系统管理人员应熟知并利用系统软件提供之安全控管功能,透过应用系统设计,赋予各使用者不同使用权限之识别码,以保护档案数据之安全与机密。各单位员工及新进人员,应熟知本要点之各项规定,并确实执行。
(三)档案数据损毁或系统软件损坏时,应通知维修厂商维修并纪录维修情形。
(四)本局及各所计算机机房由主管机关及单位主管不定期稽核计算机设备及信息档案之使用、管理情形。
(五)各主要应用系统之作业管理,应依各操作系统规范办理。
(六)为确保计算机信息安全,客户端使用者停止使用时须退出或锁定作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