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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展商标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05 生效日期: 1995-02-0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续展商标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深工商标(1995)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商标续展只是原商标权的延续。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商标续展申请不会被驳回。

  二、一九九三年进行的商标续展是我国实施《商标法》以来的第一次,数量大、任务重。由于我局人员少,设施跟不上,致使续展登记时间拖后。但是续展商标仍应自上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新的有效期。

  三、为了保证商标案件查处工作依法进行,受案机关可以与我局联系,我局将对所询问的商标续展注册情况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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