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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1 生效日期: 1994-12-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的请示》,淮工商商字(94)第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扑克牌商品上的“小天使骑自行车”图形商标是国营泰县人民印刷厂(江苏)于1994年7月14日在我局注册的(注册号:649983)。
  根据来函及所附实物材料中反映的情况,淮南市印刷厂(安徽)从1981年开始生产和销售“蜻蜓”牌扑克。从1991年起,该厂仿制一种进口扑克的包装及装潢(装潢中含有“车”图形)进行生产。1993年7月14日,泰县人民印刷厂将上述装潢中的“小天使骑车”图形予以注册,淮南市印刷厂在不知晓的情况下继续生产,在其生产的“蜻蜓”牌扑克上使用上述图形。
  我局认为:淮南市印刷厂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2)项所指行为。请你局指导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我局。
  
附: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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