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教中(二)字第094051291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4051291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教育部为使高级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各校)于单独或联合办理各项招生入学试务有关报名费支用情形有齐一之标准,俾利各校遵循,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注意事项所称高级中等学校,指下列学校:
(一)国立、直辖市立及县(市)立高级中学。
(二)国立、直辖市立及县(市)立职业学校。
(三)经教育部、直辖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
(四)经教育部、直辖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职业学校。
三、各校招生入学试务报名费之支用,应以办理该项业务实际需要及报名费收入额度核实编列,依报名人数多寡及各校办理招生入学试务成立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通过之招生试务方式,妥善规划报名、命题、制卷、阅卷、核分、审查评选及放榜等相关招生试务工作,并依本注意事项编列招生试务经费收支表,循行政程序,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之。各项支出基准如附表。
四、报名费支用范围如下:
(一)酬劳费。
(二)稿费(含审稿费)。
(三)试务费:出席费、讲习费、工作费(包括招生试务工作费、入闱工作费)、命题费、监考、巡场费(一般考场、特殊考场)、阅卷费、面试及实验实作评选费;支领酬劳费、稿费者,得依实际工作支领试务费。
(四)业务费:文具纸张、邮电、印刷、消耗、水电费、加班值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包括闱场布置费、考区(场)布置费、闱场用品费、闱场租金、宣传费及杂支)。
(五)维护费。
(六)材料费。
(七)物品及设备费。
(八)旅运费。
(九)招生试务工作研究报告费用。
五、支领前点各款费用对象,以招生试务工作期间(含平常日)实际工作人员为限,每人同一天之各项试务费用,以支领一项为限。
六、各校报名费之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办理,应提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其有结余者,由各校依各科教学研究会及各处室实际需求,拟订改善学校基本设施或充实教学设备计划,提行政会报讨论,并经校长核定后执行。
七、办理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试务及各种联合招生入学主委学校,得于每(学)年办理完竣后,移拨筹备经费供下届主委学校使用;其移拨额度,由各委员会自行决定。
八、各校试务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入学招生试务属本职业务者,不得另行支领酬劳。
九、单独设立之进修学校办理各种招生入学,得准用本注意事项之规定。
十、直辖市政府得视实际需要订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