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国统字[2003]第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以下  ┃
┃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
┃      │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
┠──────┼───────┼─────┼──────┼────────┼─────┨
┃      │从业人员数  │人    │3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600以下  ┃
┃建筑业企业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
┃      │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
┠──────┼───────┼─────┼──────┼────────┼─────┨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以下  ┃
┃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
┠──────┼───────┼─────┼──────┼────────┼─────┨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以下  ┃
┃      │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
┠──────┼───────┼─────┼──────┼────────┼─────┨
┃交通运输业企│从业人员数  │人    │3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500以下  ┃
┃业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
┠──────┼───────┼─────┼──────┼────────┼─────┨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400以下  ┃
┃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
┠──────┼───────┼─────┼──────┼────────┼─────┨
┃住宿和餐馆业│从业人员数  │人    │8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400以下  ┃
┃企业    │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3000-15000以下 │3000以下 ┃
┗━━━━━━┷━━━━━━━┷━━━━━┷━━━━━━┷━━━━━━━━┷━━━━━┛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